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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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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799 公司简称:星宇股份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晓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树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文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1.5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科目:

(2)合并利润表科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科目: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募投项目变更

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和2015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此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36,505,23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82.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954,000.00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7,045,982.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99,283.02元,合计人民币1,478,345,265.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36,505,232.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441,840,033.90元。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星宇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及 “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具体见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2)。

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意见。

截止至2017年10月26日,“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尚在准备变更过程中。

3.2.2 委托理财情况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晓萍

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7-02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10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现场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七名,其中董事高国华、独立董事汪波、陈良华、岳国健以电话会议方式出席。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晓萍女士主持。三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内容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具体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7-022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10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现场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三名监事全部出席。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小平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李树军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张兮吾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1、《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

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同意《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3)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7-023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

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31号《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星宇股份于2016年8月2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505,23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82.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954,000.00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7,045,982.8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8日全部到位,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6)0015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现拟变更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华山中路以东、汉江路以南、秦岭路西侧、长沟河以北。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及影响

(一)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变更的主要原因

原计划该项目实施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公司现有厂区的绿化地块内,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现已购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华山中路以东、汉江路以南、秦岭路西侧、长沟河以北的地块,该地块占地面积为23,014平方米,面积较大,地理位置较好,更适合作为研发中心建设用地。

(二)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变更的影响

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的变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必要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同意《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此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该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实施地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符合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备查文件

1、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