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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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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海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文广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 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公司离任董事、30%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杏娟女士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9月1日受让公司第二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份,合计受让股份 12,059,489 股,完成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张杏娟女士属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所以截止9月30日,张杏娟女士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90,538,042股,持有无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8,478,554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则按照张杏娟女士属于上市公司离任董事,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计算,所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中,截止9月30日,张杏娟女士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84,508,298股,持有无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4,508,298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余额减少43.24%,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均为现金净流出所致;

2、应收票据较年初余额减少35.15%,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兑收和背书支付供应商材料结算款所致;

3、应收利息本期期末无余额,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回利息所致;

4、存货较年初余额增长43.22%,主要系个别金额较大的工程已完工未结算存货余额的影响;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增长51.83%,主要系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房款增加所致;

6、短期借款较年初余额增长195.02%,主要系报告期内银行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7、预收款项较年初余额增长128.56%,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预收款增加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余额减少70.81%,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支付期初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所致;

9、应付利息较年初余额减少96.31%,主要系报告期内结清债券利息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余额减少99.62%,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到期偿还所致;

11、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113.51%,主要系报告期内待转销项税额增加所致;

12、长期借款较年初增加44.52%,主要系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银行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3、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81.94%,主要系报告期内营改增政策影响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51.42%,主要系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5、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63.14%,主要系报告期内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1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58.99%,主要系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将政府补助调整至其他收益列示所致;

17、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4.95%,主要系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净利润下降所致;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8.85%,主要系报告期内到期收回的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季度理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丁海富

二〇一七年是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经通讯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关联董事王文广、张威、丁欣欣、丁泽成回避了表决;

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8,038.81 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价格2.8 元/平方米/日,租期为60天,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共计1,350,519.60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公司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亚厦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震先生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 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8,038.81 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价格2.8 元/平方米/日,租期为60天,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共计1,350,519.60元)。

议案内容请见《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公司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内容请见《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5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亚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八个月,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金额合计5,447,095.72元,具体如下表:

现根据公司需要,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拟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续租上述房屋,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共计60天,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近日已与关联方签署《租赁补充协议》。2017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金额合计1,350,519.60元。

此次交易对手方张杏娟、丁欣欣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此次交易对手方张杏娟、丁欣欣系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丁欣欣、王文广、张威、丁泽成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了表决权,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此次交易对手方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

2、关联关系说明

此次交易对手方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截至目前,张杏娟持有公司169,016,59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2.61%;丁欣欣持有公司90,250,10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4%;张杏娟、丁欣欣还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控股”)100%股权;亚厦控股持有公司439,090,03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2.77%;张杏娟、丁欣欣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欣欣先生目前担任亚厦控股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次交易对手方张杏娟、丁欣欣系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亚厦股份、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幕墙”)、浙江亚厦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机电”)、浙江蘑菇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蘑菇加电子商务”)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租赁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不存在对公司正常使用上述物业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司向张杏娟、丁欣欣租赁的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人:张杏娟、丁欣欣

房屋坐落: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

建筑面积:8,038.81平方米

设计用途:非住宅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为适应公司及子、孙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人员较快增长,公司及子、孙公司要求的租赁办公面积较大,且为了集中办公而要求新增办公场所须位于公司目前办公大楼冠盛大厦周边。而关联人出租的办公场所能满足公司及子、孙公司对租赁面积的需求,且地理位置满足公司需要。本次交易房屋租赁楼层为望江国际中心7-13层,含税租金2.8元/平方米/日,且已包含办公家俱。

2、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且本次续租房产价格与前次租赁房产价格相同,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租赁有利于公司及子、孙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交易价格符合周边同类型办公场所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亚厦股份以及相关子、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与张杏娟、丁欣欣(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杭州市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总建筑面积为8,038.81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2、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房屋交付给乙方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需如期缴纳,若由乙方延期付款的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该房屋含税租金按2.8元/平方米/日计算,即日租金为22,508.66元,租金按日租金×实际天数计算。

4、其他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目前公司新总部大楼尚不俱备办公条件,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分别向张杏娟、丁欣欣续租上述位于杭州市区的物业作为办公场所,是为了保障正常办公使用。公司与相关子、孙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有积极作用,此次交易以同类房屋报价为参考,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公司与该关联方现有房屋租赁协议履行完毕,租期为八个月,金额合计5,447,095.72元。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已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7,810,166.54元。

八、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同意公司以及相关子、孙公司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60天,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金额合计1,350,519.60元。丁欣欣、王文广、张威、丁泽成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拟向公司股东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7-13层建筑面积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价格2.8元/平方米/日,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使用。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使用。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欣欣、王文广、张威、丁泽成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孙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是为了保障公司及子、孙公司正常办公使用,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以及子、孙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建筑面积8,03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

九、备查文件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5、《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公告编号:2017-056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

(二)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公司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年4月28日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的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对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该项目反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公司将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根据要求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前述两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6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述调整之外,执行其他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