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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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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易国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桑增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煤炭主要经营情况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4,419.06万元,较上年同期7,675.10万元增长739.33%,较2016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602.28万元增长228.63%,若煤炭市场行情稳定,价格无大幅下降,公司产销量维持正常水平,不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公司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将同比大幅增长。

公司名称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国晶

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易国晶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4名董事回避表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7-054)。

为了获得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融资风险,会议同意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和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上述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制定〈公司在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4名董事回避表决。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关联方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会议同意公司拟定的《公司在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7-05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盘州市委、市政府向市境内社会各界发出《“献出一份爱·共圆脱贫梦”捐赠倡议书》。会议同意公司作为盘州市境内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45万元,用于支持盘州市的脱贫攻坚工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95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郝春艳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后认为:

1.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的反映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出具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融资风险,会议同意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和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上述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三、《关于制定〈公司在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在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会议同意该预案。

四、《关于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盘州市委、市政府发出《“献出一份爱·共圆脱贫梦”捐赠倡议书》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会议同意公司作为盘州市境内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45万元,用于支持盘州市的脱贫攻坚工作。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三季度主要生产经营

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要求,现将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主营业务数据

二、数据来源及风险提示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系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95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存款和综合授信服务,该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了获得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财务公司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和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上述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因财务公司是本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事项决策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与本事项有关联关系的4名董事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告2017-05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新全

注册资本: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67726228Q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6H252010001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75亿元,持股55%;本公司出资2.25亿元,持股45%。

财务和经营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77,126万元,负债总额122,398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4,728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5,720万元,利润总额3,447万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盘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财务公司为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公司的要求办理存款业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3.上述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之和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三)服务原则

1.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服务项目、数额及交易时间,并无任何必须从财务公司获取金融服务的义务。

2.财务公司承诺,任何时候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对于公司而言不逊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当时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四)服务价格及定价原则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在参考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如下: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范围内,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给予的同等存款利率水平;

2.综合授信服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服务费用或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相应服务的费用或利率。

(五)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

2.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融资风险,同时可以获得财务公司提供的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项目的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就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开展金融服务活动,有利于公司获得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融资风险。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上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六、风险控制

为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公司和财务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风险管理方面,公司制定了《关于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可控。

(三)财务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在获准范围内依法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2.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函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捐赠事项的概述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盘州市境内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为了响应盘州市委、市政府向市境内社会各界发出的《“献出一份爱·共圆脱贫梦”捐赠倡议书》,公司拟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45万元,用于支持盘州市的脱贫攻坚工作。

二、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7-051)

三、本次捐赠的资金来源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捐赠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3名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作为盘州市境内的上市公司,向盘县慈善总会捐赠45万元,用于支持盘州市的脱贫攻坚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为了响应盘州市委市政府发出捐赠活动的倡议,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符合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2017-05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88,164,580.9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四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2民初9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向六盘水中院起诉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第四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中院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本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8月15日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临2017-043号))。

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和第六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四被告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六盘水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与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借款本金85580000元,利息2584580.9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可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抵押财产(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鸡场坪乡坪子村、木歹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盘土国用2011第328、盘土国用2011第329号的土地)协议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0623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2民初95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公司代码:600395 公司简称:盘江股份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