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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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债券代码:112472 债券简称:16裕同0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4.0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日,凡在2017年11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8亿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5年存续。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债券利率:4.00%。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1月3日。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价格:100元/张。

年付息次数:1次/年。

每张派息额:4.00元/张。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1月3日。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裕同01”的票面利率为4.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10张“16裕同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32.00元;扣税后QFII每10张派发利息36.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日。

除息日:2017年11月3日。

付息日:2017年11月3日。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11月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裕同01”债券持有人。2017年11月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1月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A栋,B栋,C栋,E栋,H栋,J栋,G栋

联系人:张恩芳

联系电话:0755-33873999-88265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