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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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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闻掌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翁永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国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2017年7月27日,公司实施完成15美都债回售,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5美都债”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剩余的数量为193,344手(面值193,344,000元)。(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54号);

2. 2017年8月21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03,004,292股。(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56号);

3. 201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14.25亿元人民币(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香港合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5%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此项目正处于尽职调查阶段。(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58号);

4. 2017年9月21日,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45,251,476股全部出售完毕。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规定完成资金清算与权益分配等工作。(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9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65号);

5. 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价24,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海创锂电正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67号);

6. 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价6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入股杭州耀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首笔款项支付。(该事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69号)。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闻掌华

日期 2017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1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30时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闻掌华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各股东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的议案》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是一家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公司。经营范围为:碳酸锂、冰晶石、白炭黑、混合矾、芒硝、无水硫酸钠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进出口贸易的公司。生产与销售;化工材料(除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瑞福锂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77.78万元。

公司拟与瑞福锂业股东王明悦、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顺安”)、徐明、瑞福锂业管理团队亓亮等自然人以及瑞福锂业其他股东陈振华等各方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公司拟收购上述交易对方持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不超过35.96亿元人民币(本次收购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本次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股权收购。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收购瑞福锂业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瑞福锂业2016年度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52,744,794.51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149,129,034.7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议案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拟与王明悦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148,021.01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34.2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合肥顺安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100,246.74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27.4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徐明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37,32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0.2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拟与瑞福锂业管理团队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58,458.05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6.0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拟与陈振华等11人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以15,515.70万元的价格受让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0.5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收购股权的定价原则最终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72号。

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现状,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为提高公司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73号。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决定于2017年11月14日(周二)下午14:00在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时公告:2017-075号。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2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股东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

2017年10月27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或“标的公司”)股东王明悦、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顺安”)、徐明、瑞福锂业管理团队亓亮等自然人以及瑞福锂业其他股东陈振华等各方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公司拟收购上述交易对方持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不超过35.96亿元人民币(本次收购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本次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股权收购。该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收购瑞福锂业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收购股权的定价原则最终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交易风险提示

(1)本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的签署,旨在表达协议双方收购及出让股权的意愿及初步商洽的结果,公司将尽快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之评估报告作为价格确定的依据,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需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同时,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不低于98.51%的股权,存在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本次收购无法实施的可能。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2)交易标的存在障碍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

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正在进行中,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目前尚无法确定。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如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工作中发现标的资产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及法律问题,导致收购难以进行或不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则交易将予以终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需时间,若相关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3)评估数据与交易标的预估数据存在差异的风险

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交易作价系交易双方根据市场通行的作价原则,由交易双方根据标的公司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审慎预估。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最终作价需以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预评估过程的各种假设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预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的波动、产业政策的变化、市场竞争环境改变等情况,使得瑞福锂业未来盈利水平达不到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前述相关因素影响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会遵循符合行业惯例的规则,存在评估机构与交易对方对交易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预测不一致的风险。

(4)标的资产行业风险

从原材料市场来看,目前标的公司的生产原料——锂矿石原材料较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如未来国家的进出口政策出现调整或者锂矿石出口国的出口政策出现较大变化,标的公司将面临由此带来的原材料成本波动或供应受限等风险。

从产品市场供给来看,当前碳酸锂行业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其价格也较2016年之前有较大的涨幅,因此碳酸锂行业的相关企业均在积极筹备扩产。虽然碳酸锂新增产能的释放至少需要近一年半的时间,原材料矿山和盐湖卤水提锂的扩产时间更长,但行业仍有产能释放超出预期的风险。此种情况一旦出现,行业将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碳酸锂行业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得益于动力电池行业市场需求的高速增长的拉动,虽然当前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形势向好,但是由于该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未来其产销量一旦出现阶段性回落,对动力锂电池的需求也将减小,可能导致锂电池产业链上游锂盐产品价格的下滑。

以上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东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瑞福锂业是一家专业从事碳酸锂、氢氧化锂及金属锂等锂电新材料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新能源高科技企业。瑞福锂业拥有25,000吨/年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和3,000吨/年的高纯碳酸锂生产线,同时1万吨/年的电池级氢氧化锂正在实施中,预计到2018年瑞福锂业将具备3.8万吨/年锂盐生产能力,力争跻身锂盐市场竞争力企业前列。

具体议案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拟与王明悦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148,021.01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34.21%。

(二)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合肥顺安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100,246.74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27.47%。

(三)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徐明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37,32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0.23%。

(四)审议通过《公司拟与瑞福锂业管理团队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58,458.05万元的价格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6.02%。

(五)审议通过《公司拟与陈振华等11人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不超过以15,515.70万元的价格受让受让其所持瑞福锂业全部股权,共计占瑞福锂业全部股份的10.58%。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上述股权收购的最终交易价格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将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相关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拟收购瑞福锂业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瑞福锂业2016年度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52,744,794.51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149,129,034.7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交提公司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王明悦

身份证号码:37098219680128****

(二)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ELU1Y

注册地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楼401室

成立日期:2017年4月11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三)徐明

身份证号码:33022719740605****

(四)亓亮

身份证号码:37120219821216****

(五)张庆梅

身份证号码:37092219630116****

(六)安超

身份证号码:37098219800730****

(七)王占前

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1221****

(八)庞绪甲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70814****

(九)杨万军

身份证号码:22012519750313****

(十)李勇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30620****

(十一)陈振华

身份证号码:37098219650513****

(十二)徐冬梅

身份证号码:37090219731026****

(十三)刘绪凯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01128****

(十四)郭承云

身份证号码:37098219710426****

(十五)王清学

身份证号码:37092019510826****

(十六)乔建亮

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0209****

(十七)曹淑青

身份证号码:37282719790206****

(十八)李霞

身份证号码:37098219710513****

(十九)王玉卓

身份证号码:37098219820214****

(二十)苑洪国

身份证号码:37092019710302****

(二十一)韩翠芬

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0414****

三、交易标的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肥城市老城镇工业园

注册资本:9,777.7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明悦

成立日期:2010-11-03

经营范围:碳酸锂、冰晶石、白炭黑、混合矾、芒硝、无水硫酸钠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末,瑞福锂业的资产总额为954,443,481.64元,负债总额为361,456,663.95元,净资产为592,986,817.69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瑞福锂业资产总额为1,470,641,065.02元,负债总额为766,337,166.42元,净资产为704,303,898.60元;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92,139,554.62元,实现净利润111,317,080.91元。(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的定价原则为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之评估报告作为价格确定的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相关审议程序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收购股权框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司与王明悦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乙方(出让方):王明悦

住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长山街66号

身份证号码:37098219680128****

鉴于: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777.7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等业务。

2、甲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175。

3、乙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持有目标公司34.21%的股权。

4、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的优势资源,甲方拟以现金收购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本次收购方案

1.1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前期了解的无重大差异,且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构成对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或对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或可能本质上对本次收购估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2)甲方及目标公司就本次收购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 本次收购方式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34.21%的股权。

1.3 本次收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148,021.01万元(含税);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1.4 本次收购的税费承担

本次收购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本次收购的时间安排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力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论何种情形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但由于上述第一条第1.1款项下的先决条件未达成或因监管机构或政策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的除外。

1.6 业绩承诺及补偿

(1)本次收购由乙方及其经营管理团队(业绩承诺方)向甲方承担目标公司对应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甲方与业绩承诺方确认: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前述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本协议约定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2,000万元、45,000万元和48,000万元。

(3)乙方同意将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款中不低于71,688.15万元作为乙方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承诺业绩的补偿义务之担保,该等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乙方可以将该等款项用于购买甲方公司股票。若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承诺业绩,甲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以双方共同监管的该等款项或乙方以该等款项购买的甲方公司股票进行补偿。

1.7 超额业绩奖励

若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的净利润总额,则超出部分的20%奖励给业绩承诺方(含目标公司管理层),具体奖励分配由乙方确定。

2.排他性条款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处置事项享有与乙方进行谈判的排他性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进行任何谈判或交易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亦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置、委托表决权、代持等)的备忘、意向书、协议、合同或安排等。

3.后续融资约定

3.1 在目标公司正常稳定运营并且每年达到乙方承诺的业绩(具体业绩承诺的数额以正式协议为准)的前提下,在未来三年内甲方按照目标公司发展具体情况的需要,将为目标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流动资金融资支持,该等资金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

3.2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应将上述资金用于扩大产能、流动资金等公司主营业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目标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收购完成后,乙方继续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同时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基本稳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及时委派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1.5款的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与乙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9,604.2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所受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排他性条款”约定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9,604.2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二) 关于公司与合肥顺安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乙方(出让方):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楼401室

注册资本:49,002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4月11日

合伙事务执行人:刘松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鉴于: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777.7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等业务。

2、甲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175。

3、乙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共计持有目标公司27.47%的股权。

4、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的优势资源,甲方拟以现金收购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本次收购意向

1.1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前期了解的无重大差异,且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构成对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或对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或可能本质上对本次收购估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2)甲方及目标公司就本次收购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 本次收购方式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共计27.47%的股权。

1.3 本次收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100,246.74万元(含税);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1.4 本次收购的税费承担

本次收购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本次收购的时间安排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力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论何种情形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但由于上述第1.1条项下的先决条件未达成或因监管机构或政策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的除外。

2.排他性条款

2.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处置事项享有与乙方进行谈判的排他性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进行任何谈判或交易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亦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置、委托表决权、代持等)的备忘、意向书、协议、合同或安排等。

3.违约责任

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的,违约方需按照各自股权所占比例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20,049.35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对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三)关于公司与徐明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乙方(出让方): 徐明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风格璟院7号

身份证号码:33022719740605****

鉴于: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777.7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等业务。

2、甲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175。

3、乙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0.23%的股权。

4、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的优势资源,甲方拟以现金收购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本次收购意向

1.1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前期了解的无重大差异,且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构成对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或对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或可能本质上对本次收购估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2)甲方及目标公司就本次收购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 本次收购方式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共计10.23%的股权。

1.3 本次收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37,320.00万元(含税);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1.4 本次收购的税费承担

本次收购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本次收购的时间安排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力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论何种情形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但由于上述第1.1条项下的先决条件未达成或因监管机构或政策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的除外。

2.排他性条款

2.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处置事项享有与乙方进行谈判的排他性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进行任何谈判或交易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亦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置、委托表决权、代持等)的备忘、意向书、协议、合同或安排等。

3.违约责任

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的,违约方需按照各自股权所占比例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7,464.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对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四)关于公司与瑞福锂业管理团队亓亮等自然人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乙方1(出让方): 亓亮

身份证号码:37120219821216****

乙方2(出让方):张庆梅

身份证号码:37092219630116****

乙方3(出让方):安超

身份证号码:37098219800730****

乙方4(出让方):王占前

身份证号码:34212919801221****

乙方5(出让方):庞绪甲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70814****

乙方6(出让方):杨万军

身份证号码:22012519750313****

乙方7(出让方):李勇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30620****

以上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合称为乙方。

鉴于: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777.7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等业务。

2、甲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175。

3、乙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6.02%的股权。

4、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的优势资源,甲方拟以现金收购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本次收购方案

1.1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前期了解的无重大差异,且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构成对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或对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或可能本质上对本次收购估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2)甲方及目标公司就本次收购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 本次收购方式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共计16.02%的股权。

1.3 本次收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58,458.05万元(含税);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1.4 本次收购的税费承担

本次收购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本次收购的时间安排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力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论何种情形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但由于上述第一条第1.1款项下的先决条件未达成或因监管机构或政策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的除外。

1.6 业绩承诺及补偿

(1)本次收购由乙方及其经营管理团队(业绩承诺方)向甲方承担目标公司对应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甲方与业绩承诺方确认: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前述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本协议约定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2,000万元、45,000万元和48,000万元。

(3)乙方同意按各自股权所占比例将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款中共计不低于28,311.85万元作为乙方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承诺业绩的补偿义务之担保,该等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乙方可以将该等款项用于购买甲方公司股票。若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完成承诺业绩,甲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以双方共同监管的该等款项或乙方以该等款项购买的甲方公司股票进行补偿。

1.7 超额业绩奖励

若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的净利润总额,则超出部分的20%奖励给业绩承诺方(含标的公司股东王明悦),具体奖励分配由乙方确定。

2.排他性条款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处置事项享有与乙方进行谈判的排他性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进行任何谈判或交易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亦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置、委托表决权、代持等)的备忘、意向书、协议、合同或安排等。

3. 违约责任

3.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1.5款的约定未在三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11,691.61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所受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排他性条款”约定的,需按各自股权所占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11,691.61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五)关于公司与陈振华等等11人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

法定代表人:闻掌华

乙方1(出让方):陈振华

身份证号码:37098219650513****

乙方2(出让方))徐冬梅

身份证号码:37090219731026****

乙方3(出让方))刘绪凯

身份证号码:37092219701128****

乙方4(出让方))郭承云

身份证号码:37098219710426****

乙方5(出让方))王清学

身份证号码:37092019510826****

乙方6(出让方))乔建亮

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0209****

乙方7(出让方))曹淑青

身份证号码:37282719790206****

乙方8(出让方))李霞

身份证号码:37098219710513****

乙方9(出让方))王玉卓

身份证号码:37098219820214****

乙方10(出让方))苑洪国

身份证号码:37092019710302****

乙方11(出让方))韩翠芬

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0414****

以上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乙方7、乙方8、乙方9、乙方10、乙方11合称为乙方。

鉴于:

1、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9,777.7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矿石提取制备锂电池正极原材料——电池级碳酸锂等业务。

2、甲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175。

3、乙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前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0.58%的股权。

4、为了整合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的优势资源,甲方拟以现金收购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 本次收购意向

1.1 本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1)甲方对目标公司开展的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前期了解的无重大差异,且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构成对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或对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或可能本质上对本次收购估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2)甲方及目标公司就本次收购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1.2 本次收购方式

甲方拟以现金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58%的股权。

1.3 本次收购的价格和定价依据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15,515.70万元(含税);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

1.4 本次收购的税费承担

本次收购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本次收购的时间安排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尽力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论何种情形下,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乙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但由于上述第1.1条项下的先决条件未达成或因监管机构或政策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的除外。

2.排他性条款

2.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就目标公司股权处置事项享有与乙方进行谈判的排他性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就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进行任何谈判或交易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接触,亦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涉及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处置、委托表决权、代持等)的备忘、意向书、协议、合同或安排等。

3.违约责任

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交易未能完成的,违约方需按各自股权所在比例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共计3,103.14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交易对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足额补偿;但因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情形除外。

六、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致力于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布局,看好上游碳酸锂行业未来的市场前景及商业模式和未来发展空间。

2、本次收购股权完成后,公司将拥有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公司将进入新能源电池产业链上游,符合公司“能源主导(传统能源+新能源)”战略定位,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能源主业,有效拓宽了上市公司利润来源,并与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板块、正极材料板块、新能源汽车运营板块形成联动效应,这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对交易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4、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股权收购的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使公司在独立性经营方面受到影响。

本次交易的完成尚需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审计评估后的交易各方就交易价格是否达成一致;本次交易须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以上事项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3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注册发行

2017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拟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取得的注册通知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2、发行方式: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3、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有息负债及其它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拟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状况确定,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5、发行期限:按需另行确定;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市场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

7、决议有效期限:本次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有关申请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宜

为提高公司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注册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等与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注册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拟注册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尚需获得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4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各股东签订〈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的议案》,相关公告已于2017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瑞福锂业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交《关于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的公告,拟收购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或“标的公司”)98.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不超过35.96亿元。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根据公告,瑞福锂业主要从事碳酸锂、氢氧化锂及金属锂等锂电新材料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拥有2.5万吨/年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和3000吨/年的高纯碳酸锂生产线,同时1万吨/年的电池级氢氧化锂正在实施中,预计到2018年瑞福锂业将具备3.8万吨/年锂盐生产能力,力争跻身锂盐市场竞争力企业前列。请补充披露:(1)瑞福锂业近三年电池级碳酸锂的产能利用率、实际年产量、销售量、销售金额、前五大销售客户及同比变化情况;(2)结合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和瑞福锂业锂盐提取方法技术、年提取产量等,量化分析标的资产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

二、根据公告,标的资产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1亿元。同时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2018至2020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4.2亿元、4.5亿元和4.8亿元。请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净利润及同比变化情况;(2)结合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和新能源汽车的行业发展情况,具体说明前述盈利预测的可行性,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三、根据公告,标的公司的生产原料锂矿石较大程度上依赖进口,面临由此带来的原材料成本波动或供应受限等风险。请补充披露:(1)近三年瑞福锂业每年锂矿石的进口量、进口单价、进口金额、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所在国家;(2)请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或公司为防止原材料价格波动拟采取的措施。

四、根据公告,本次对交易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请补充披露自筹资金的具体金额、比例、自筹资金的主要来源。

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30日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并披露相关公告后,将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7-075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4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3楼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4日

至2017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2017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7年9月27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议案2已经公司2017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7年10月28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授权人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与地点

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6:30

登记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五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71)88301608、88301610

传真:(0571)88301607

联系人:周骅、沈旭涛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175 公司简称:美都能源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