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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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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6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6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9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2017年10月27日下午15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设立云南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2017-068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设立云南新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公司投资400万元,占80%股权,该经营团队投资100万元,占20%股权。

2、关于镇江江南启动有机硅二期项目建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第七届二十一次、二十二次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已于2013年10月完成了对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资产收购事宜。此次收购主要资产为利洪公司的3万吨和4.5万吨有机硅生产装置(为有机硅一期项目,现经改造提升已达到年产10万吨有机硅单体生产能力)以及正在建设的约年产14万吨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有机硅二期项目,收购时已停止建设),公司承诺收购完成后将尽快重新启动二期项目建设(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24日、10月15号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鉴于在收购完成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公司对原有一期装置进行提升改造,同时,近年来,由于有机硅市场一直处于低迷,尚未及时启动二期项目建设。现一期项目已完全达产,各项经济指标达到预期,本次董事会同意重启二期项目。二期具体建设内容为:15万吨/年有机硅单体、0.5万吨/年含氢硅油、5万吨/年生胶、5万吨/年107胶等。上述二期项目总投资约1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10亿元(包括收购利洪公司总费用中已包含的在建工程费用约2亿元,故实际新增约8亿元),流动资金1.2亿元。计划2017年10月底开工建设,有机硅单体项目建设周期约26个月,预计2019年12月底建成投产;生胶/107胶项目建设周期15个月,预计2018年12月底建成投产(上述一、二期项目统称为:镇江江南30万吨/有机硅单体氯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项目建设将进一步通过扩建和新建生产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与镇江江南草甘膦生产实现联产联动,完善氯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将新增年销售额约18亿元,新增年税收总额约2亿元。

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7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云南新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总投资5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00万元,占80%股权;该子公司经营团队投资100万元,占20%股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拓展云南地区的农药的终端销售市场,拟在云南成立农化销售子公司----云南新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化肥市场销售等。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4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经营团队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

(二)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云南新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2、经营范围:经销农药、化肥;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种苗的培育和销售;农业机械设备的销售;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咨询及技术服务;生物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货物仓储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6、组织架构与运营管理:

1)新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新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3)新公司经营负责人实行竞聘制,聘期三年。

三、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1、新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00万元。

2、投资结构:本公司投资人民币400万元,占新公司80%股权;经营团队认缴100万元人民币,占新公司20%股权。

3、公司按所持股权比例对新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配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云南设立子公司主要是针对云南区域市场环境特点,融入当地市场、贴近服务,解决未来农资营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农资行业近几年总体比较低迷,低价竞争严重,可能出现短期效益不明显,存在达不到目标效益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9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让杭州工商信托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大集团)签署了《杭州工商信托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公司向百大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工信”)全部6.2625%(计9,393.75万股)股权,股权转让百大集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30590.9375万元。公司本次转让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已经公司2017年8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7年10月2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本公司将持有杭工信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已按《转让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亿元。在收到本批复5日内,百大集团将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亿元。剩余转让款10590.9375万元,百大集团将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司付清。

本次转让杭工信股权,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17-07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近日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港城国际也就此事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新安物流收到了《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应诉通知书》。现将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安物流诉港诚国际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基地B功能区块

法定代表人:郑小宁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 职务:执行董事

3、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亚磷酸810吨,单价为8137元/吨,总金额为6,590,970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8日前将上述货物送到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方指定仓库。原告自收货确认之日起6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亚磷酸800吨,单价为8360元/吨,总金额为6,688,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将上述货物送到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方指定仓库。

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今日,仍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21,778元(包括律师代理费17,000元、差旅费等1,000元、维权费用3,778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101,778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港诚国际诉新安物流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 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103室

第一被告: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宁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基地B功能区块

第二被告:江苏东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荣 职务: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48号金汇大厦902室

3、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15日分别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第一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第一、二被告三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明确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3,278,970元,利息201,577.50元。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5%。并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以及因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同时约定,两被告均具有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均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予以起诉。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13,278,970元及利息损失(暂按月利率1.5%,本金13,278,970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利息为945,199.82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452,000元。

以上合计为14,676,169.82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实属同一项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未收到对方货物,相关案子仍在调查中。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诉港诚国际的《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港诚国际诉公司的《民事诉状》

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