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0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世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苗庆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22.81%,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收到的现金增加,相应货币资金余额增加。

2、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系本报告期内购买结构性存款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100%,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应收账款余额减少。

4、预付款项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63.71%,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预付款项余额减少。

5、应收保理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系报告期内保理业务的拓展,相应应收保理款余额增加。

6、应收融资租赁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系报告期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拓展,相应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增加。

7、应收利息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系报告期内保理业务应收利息增加所致。

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93.46%,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其他应收款余额减少。

9、存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100%,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存货余额减少。

10、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8737.38%,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待收的款项增加,相应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增加。

11、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系报告期内保理业务的拓展,相应一年以上的应收保理款余额增加。

12、固定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74.99%,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固定资产余额减少。

13、无形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85.3%,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无形资产余额减少。

14、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100%,系报告期内装修费摊销完毕,相应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减少。

15、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100%,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应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

1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37.14%,系报告期内偿还银行借款,相应的短期借款余额减少。

1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98.98%,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负债,相应的应付账款余额减少。

18、预收款项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97.07%,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负债,相应预付款项余额减少。

19、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85.69%,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负债,相应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减少。

20、应付利息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61.96%,系报告期内欠周世平的借款利息未支付,相应的应付利息余额增加。

21、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73.39%,主要系报告期内出售通讯业务相关的负债,相应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

22、递延收益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100%,系上年末的政府补助,在本报告期内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相应期末递延收益余额减少。

二、利润表项目主要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9.86%,主要系通讯业务的下滑及通讯业务在5月9日出售,相应营业收入下降。

2、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成本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5.64%,主要系通讯业务收入的下降及通讯业务在5月9日出售,相应营业成本下降。

3、年初到报告期末税金及附加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8.75%,主要系通讯业务收入的下降,及通讯业务在5月9日出售,相应税金及附加下降。

4、年初到报告期末销售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9.72%,主要系工资、社保及福利,和办事处费用的下降,及通讯业务在5月9日出售,相应销售费用下降。

5、年初到报告期末财务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6.04%,主要系借款减少,利息支出的下降,相应财务费用下降。

6、年初到报告期末资产减值损失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80.81%,主要系应收账款减少,计提坏账准备的下降,相应资产减值损失下降。

7、年初到报告期末投资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0%,系报告期内购买结构性存款收到的收益所致。

8、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227.37%,主要系处置部分应收债权项目和出售通讯业务产生的损益。

9、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2.67%,主要系违约金的减少。

10、年初到报告期末所得税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00%,主要系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完毕,本报告期内未计提所得税费用。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主要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年初到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7094.34%,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将通讯业务的资产转让处置,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2、年初到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611.28%,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子公司的现金净流出增加,相应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3、年初到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33.65%,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偿还的借款减少,相应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将与通讯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特定资产负债除外,含福建三元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北京捷运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90%股权、三元达(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福建三元达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17 年 5 月 4日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正在实施办理过户。

2、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4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二审判决生效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本公司返还倍嘉公司已支付货款3,212,390.00元及支付倍嘉公司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案尚未裁决。

3、2015年11月13日,上海申湾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湾)以本公司为被告,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履行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发射机代理费用130,250元及其逾期利息、剩余机房改造费用161,533.25元及其逾期利息、物业协调费及机房首年租赁费7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因该案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法院依法追加山东中广传播有限公司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17年1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鼓民初字第76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申湾剩余的发射机代理费用130,250元(本公司代扣税点后的金额)及逾期款项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30,25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本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上海申湾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与上海申湾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7)闽01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申湾支付剩余的机房改造费161,533.25元(本公司代扣税点后的金额)及逾期款项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61,533.2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1月1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上海申湾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本公司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7676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再审;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4、2013年11月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通讯)、林斌、本公司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信通信)等四名被告提起诉讼,其中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以星火通讯对本公司应收账款债权4,020,171.49元为限直接向招商银行履行付款义务。本公司积极应诉答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查证确认,本公司在诉讼前已将人民币3,000,000元款项支付给星火通讯,剩余未支付款项1,040,708.05元在该案发生诉讼后已于2013年11月汇至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诉讼担保金账户。2014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项下义务。

2015年12月22日,招商银行以本公司和虹信通信为被告,星火通讯为第三人,再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与虹信通信支付招商银行对星火通讯未执行到位的款项5,660,793.04元(暂计至2015年12月9日本金3,943,517.85元、逾期利息1,208,683.57元、复息38,370.54元、律师费148,96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321,261.08元,实际应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本公司以人民币2,979,463.44元为限,虹信通信以人民币7,272,322.59元为限。2016年4月2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粤1971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招商银行对本公司、虹信通信、第三人星火通讯的起诉。

2016年10月24日,招商银行以本公司和虹信通信为被告,星火通讯为第三人,第三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与虹信通信对星火通讯的付款行为无效,同时要求本公司与虹信通信对招商银行损失(星火通讯应向招商银行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本金余额3,943,517.85元,利息3,500.00元、逾期利息1,734,460.47元、复息141,804.79元,本息合计5,823,283.11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本公司以人民币2,979,463.44元为限,虹信通信以人民币7,272,322.59元为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5、2017年7月12日,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加明、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加明向千金公司支付工程款454,345.6元,同时本公司及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08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神州土地

(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两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作协议所涉合作事项,双方后续将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进行约定,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对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1、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互联网公司”)与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土地”)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为建立长期、稳定、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LE73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寰太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营业期限:2016年07月01日至2046年06月30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谷物、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饲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神州土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公司日常经营性框架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目前无 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主体及职责:

甲方: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金融科技平台的构筑,大数据风控系统的搭建,决策引擎机制的设立,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资产的信息披露展示。

乙方: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农业领域社会资源,组织推进农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搭建,提供底层数据配合风控模式构筑,负责提供或披露业务中经授权后的必要信息披露和展示。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基于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

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并开展各项具体业务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双方开展相关具体业务合作时,在本协议的原则下,另行签订其他协议,所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组成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法律文件。

3.在开展其他具体业务合作前,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业务合作相关的、真实的、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复印件形式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留存),以确保业务合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三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以资产和资金的联合开发与协同运营为基础,持续创新、共同打造农业普惠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主要内容包括:

1. 甲方发挥在互联网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将互联网思维与金融深度联结等方面优势,乙方发挥在农业领域的独家数据分析能力。双方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普惠金融服务共同开展产品设计、市场营销、客户挖掘、交易服务、风险管理与数据分析等工作。

2.甲乙双方各自发挥资源优势,通过不断共享市场、网点、客户、平台等资源持续加强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3.甲乙双方各自发挥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推动各项合作取得良好成效。

4.甲乙双方各自发挥行业优势,通过各类媒体或渠道以多种方式联合开展品牌宣传与业务推广。

5.甲乙双方确定在客户资料信息详实,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共同为农业客户群体提供各项普惠金融服务,共同服务农业普惠金融万亿市场。

6.甲方是乙方基于土地流转数据化建设的独家金融领域合作伙伴,同时享有其他信息板块的金融合作资格。甲方针对乙方数据库独家提供风控决策机制、提供金融科技平台的运营工作,提供资金对接等服务,与乙方共同服务农村普惠金融市场。

第四条 合作推广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经对方授权后,可以在各自的企业宣传和市场推广活动(公司网站、媒体广告、媒体报道、实地推广等)中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金融业务信息、企业标识等。

第五条 合作机制

1.甲乙双方同意建立联系沟通机制,确定专门的对接部门/人员,负责沟通、协调,推进本协议内容落地,实现共赢。

2.双方同意建立突发情况应急机制,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情况,共同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最大程度上减少突发情况对双方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 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2.甲方或乙方如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或出现受到司法处置、监管处罚或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如因监管政策变化或监管部门叫停等不可抗力因素,则本协议终止。

4、协议提前终止情形下,如果甲乙双方尚有合作项目未结清,双方均有责任履行各自义务,直至全部项目结清。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叁年。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双方将作为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业务合作,本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发挥子公司互联网技术领域创新能力的综合业务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合同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虽约定了合作的内容,但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另行商议和约定,协议执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届时,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下转146版)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7-091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周世平增持承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周世平先生承诺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为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8 元/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017年01月17日2018年1月16日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周世平不减持承诺为继续支持公司做大做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周世平先生承诺自2016年1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3600万股股份 2016年01月12日36个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2015年04月30日2015年-2017年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不适用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4、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 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福建三元达控股有限公司 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及时向三元达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三元达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三元达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三元达董事会,由三元达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三元达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三元达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 目标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真实持有该资产,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2、除在三元达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部分抵押资产及司法冻结和查封外,标的资产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三元达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3、在上市公司与三元达控股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三元达保证不就标的资产设置新的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标的资产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标的资产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的行为。 2017年04月06日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福建三元达控股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无违法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三元达控股及三元达控股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三元达控股及三元达控股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三元达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周世平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三元达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2、本承诺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与三元达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元达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三元达,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三元达;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向其业务与三元达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5、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三元达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周世平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三元达的独立性,并将保持三元达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三元达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2、本承诺人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三元达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三元达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元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三元达及其子公司除外),本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三元达之间己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4、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三元达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黄国英 保证三元达控股履约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 本人黄国英(身份证号:350102197109******)作为三元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1、保证三元达控股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对价;2、保证三元达控股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三元达控股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3、若三元达控股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三元达控股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三元达控股未能履行对三元达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予以赔偿;4、上述保证承诺不因三元达控股实际控制人变化而改变,本人对三元达控股的履约义务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7年04月06日三元达控股履约完毕之前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公司前共同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08年5月30日,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陈军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08年05月30日不再为三元达5%以上股东及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为止报告期内,郑文海、黄海峰、林大春、张有兴已不再为5%以上股东,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黄国英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周世平增持承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周世平先生承诺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金额为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8 元/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017年01月17日2018年1月16日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周世平不减持承诺为继续支持公司做大做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周世平先生承诺自2016年1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3600万股股份 2016年01月12日36个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2015年04月30日2015年-2017年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不适用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出具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4、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真实 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 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福建三元达控股有限公司 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及时向三元达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三元达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三元达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三元达董事会,由三元达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三元达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三元达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 目标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真实持有该资产,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2、除在三元达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部分抵押资产及司法冻结和查封外,标的资产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三元达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3、在上市公司与三元达控股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三元达保证不就标的资产设置新的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标的资产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标的资产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的行为。 2017年04月06日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福建三元达控股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无违法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三元达控股及三元达控股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三元达控股及三元达控股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三元达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周世平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三元达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2、本承诺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与三元达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三元达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三元达,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三元达;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向其业务与三元达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5、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三元达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周世平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三元达的独立性,并将保持三元达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三元达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2、本承诺人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三元达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三元达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元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三元达及其子公司除外),本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三元达之间己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4、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三元达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04月06日长期有效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黄国英 保证三元达控股履约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 本人黄国英(身份证号:350102197109******)作为三元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1、保证三元达控股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对价;2、保证三元达控股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三元达控股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3、若三元达控股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三元达控股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三元达控股未能履行对三元达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予以赔偿;4、上述保证承诺不因三元达控股实际控制人变化而改变,本人对三元达控股的履约义务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7年04月06日三元达控股履约完毕之前 报告期内正常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公司前共同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08年5月30日,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陈军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市场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08年05月30日不再为三元达5%以上股东及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为止报告期内,郑文海、黄海峰、林大春、张有兴已不再为5%以上股东,上述承诺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黄国英在报告期内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