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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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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2017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31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30日(15:00)—2017年10月31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0月3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793,815,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3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724,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793,810,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3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810,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同意选举尹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议案2、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林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的配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55,089,34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21,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同意《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议案3、关于制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林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的配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55,089,34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21,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林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的配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55,089,345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21,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祎律师和张硕之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