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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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基金代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加强投资者服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7年11月3日起,在中国银行开通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嘉实现金添利货币”)的基金代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赎回业务是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在符合相关协议及业务规则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指定平台(包括柜台、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本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对投资者申请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实时向投资者银行账户划付由本公司垫付的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本公司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赎回,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份额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赎回款用于偿还本公司的垫付款项。

二、适用范围

1.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代码:004501)。

2. 本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银行的规定,在中国银行指定平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投资持有嘉实现金添利货币的个人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中国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适用范围,届时将由本公司或中国银行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 投资者同意遵守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协议及业务规则。

2. 业务办理时间:中国银行柜台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中国银行各支行工作时间,中国银行电子通道(如: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 0:00-24:00(即 7×24 小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由本公司或中国银行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者,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3. 快速赎回申请一旦提交,不允许撤销。

4. 单个投资者单笔快速赎回申请的份额上限为200,000 份(含),单日累计快速赎回申请的份额上限为 200,000 份(含),单日快速赎回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为 0.01 份,单日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上述交易限额后,并由本公司或中国银行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者,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5. 本公司对快速赎回总额设置限额,快速赎回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快速赎回总额达到限额,本公司和中国银行将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由本公司或中国银行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者,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6. 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本公司实时垫付该笔快速赎回金额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份额收益归本公司。

四、服务费用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申请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快速赎回服务,暂无需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 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服务协议以及业务规则。

2. 本公告仅对在中国银行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嘉实现金添利货币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2) 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1月2日

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1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017年11月6日(含该日)至2017年11月24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转换业务

5.1开通转换业务基金明细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货币A/B、嘉实快线货币A、嘉实纯债债券A/C。

5.2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注: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转入、定投)不超过1亿元;嘉实快线货币A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转入、定投)不超过1亿元;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转入、定投)不超过1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3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咨询机构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3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