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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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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17-07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9,037,354,292股

发行价格:6.83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2017年10月31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联通”或“发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相关事宜的议案》;于2017年9月20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7年9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983号),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735.4292万股A股股份的方案。

2017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核准了公司发行不超过9,037,354,292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9,037,354,292股,人民币6.83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725,129,814.36元

4、发行费用: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

5、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25日,本次发行的9名认购对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讯信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度鹏寰”)、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东三弘”)、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深圳光启互联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启互联”)、深圳淮海方舟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基金”)已分别将认购资金(扣除需要抵扣的保证金部分)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1、验资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1540003号),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中金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9户特定投资者认购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7.25亿元之认购资金,扣除需要抵扣的保证金部分,实际收到认购金额合计人民币59,323,873,324.98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中。

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中金公司将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42号),中国联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725,129,814.3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9,037,354,29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2,508,715,394.5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中,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程序的发行对象均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相关资产管理产品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基金专户备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股数、发行价格,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9,037,354,292股,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认购金额和限售期如下表所示: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人寿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26,470.5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腾讯信达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6层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百度鹏寰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二十号办公楼540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京东三弘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416-429室-YS005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阿里创投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0.00万元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除证券、期货);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苏宁云商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31,003.9655万元

住所: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通讯产品及配件的连锁销售和服务,空调配件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及家用电器的安装与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百货、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摩托车、汽车的连锁销售,实业投资,场地租赁,柜台出租,国内商品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商务代理,仓储,微型计算机配件、软件的销售,微型计算机的安装及维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乐器销售,工艺礼品、纪念品销售,国内贸易,代办(移动、电信、联通)委托的各项业务,移动通讯转售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搬运。出版物省内连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保健食品的零售,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摄像器材的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代订酒店,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车载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电子设备,音像制品的零售,医疗器械销售,商品的网上销售,化妆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汽车装潢、初级农产品、粮油及制品、母婴用品、纺织品、计生用品的销售,儿童用品的研发与销售,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游乐设备租赁服务,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摄影服务,开放式货架销售,育儿知识培训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维修与保养,飞机销售与租赁、摄影服务、文印服务、汽车及配件销售,石油制品、汽车用品、II类医疗器械销售,礼品卡销售,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光启互联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互联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淮海方舟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兴全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本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联通集团持有公司13,298,349,41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74%,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联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13,298,349,411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98%,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同时,联通集团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本次发行及本次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完成后,联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11,398,585,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70%,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截至公告日,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得到补充,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投融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同时,公司的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节约利息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基础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发展,有望提升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此外,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中国人寿、腾讯信达、百度鹏寰、京东三弘、阿里创投、苏宁云商、光启互联、淮海方舟和兴全基金等与中国联通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和促进作用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收入和利润水平将得到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稳定性有望增强。

(二)业务和收入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创新业务收入占比有望提升。

(三)公司治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联通集团持股比例为43.98%,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同时,联通集团正在办理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相关事宜。本次发行及本次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1,899,764,201股股份完成后,联通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11,398,585,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70%,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同时,由于有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将更加严格,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联通将以市场化运营为原则,探索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机制和市场化管理机制。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保荐代表人:郭允、陈洁

项目协办人:樊婧然

项目成员:周雷、吴丹、贺君、张玮、郭宇泽、赵思宁、陈枫、黄达鑫、赵佳琦、周冠宇、刘源、郭月华、岳丛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联系传真:010-6505 1156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吴刚

经办律师:吴刚、孙慰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联系电话:010-65693399

联系传真:010-65693838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罗科、肖中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传真:010-85185111

七、备查文件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1540003号)。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42号)。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见证法律意见书》。

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17-07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7,354,292股新股。

本公司实际发行9,037,354,29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725,129,814.3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4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相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与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26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2、上述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200201619200038432、11240101040014538、327266900615、11050174360009888888、999007775810628,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61,540,129,814.36元。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4G 能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陈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配抄送保荐机构。

6、本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联通运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专项专户,账号为0200013319200044273、11240101040011567、348066007100、11001070700053000310、110902540210801,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4G 能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陈洁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联通运营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配抄送保荐机构。

6、联通运营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17-07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的用途以如下步骤实施:(1)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按照各自持有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股权的比例增资联通BVI公司;(2)联通BVI公司以本公司和联通集团注入的资金认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配售的股份;(3)联通红筹公司以向联通BVI公司配售股份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增资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并由联通运营公司最终投入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21日分别披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述资金流转需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在上述程序完成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暂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暂时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在公司完成上述程序前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告》。现根据公司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就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7,354,292股新股。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37,354,29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725,129,814.3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17年10月26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4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与联通运营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26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2、上述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并减少财务费用,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对暂时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金管理产品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品种为银行各期限存款、低风险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同时,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并且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授权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手续后,公司将立即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的路径投入联通运营公司,并相应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购买额度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特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的投资品种。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等。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的用途以如下步骤实施:(1)公司与联通集团按照各自持有联通BVI公司股权的比例增资联通BVI公司;(2)联通BVI公司以本公司和联通集团注入的资金认购联通红筹公司配售的股份;(3)联通红筹公司以向联通BVI公司配售股份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增资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的联通运营公司,并由联通运营公司最终投入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前述资金流转需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在上述程序完成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暂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暂时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在公司完成上述程序前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完成募集资金涉及备案或审批程序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的用途以如下步骤实施:(1)公司与联通集团按照各自持有联通BVI公司股权的比例增资联通BVI公司;(2)联通BVI公司以本公司和联通集团注入的资金认购联通红筹公司配售的股份;(3)联通红筹公司以向联通BVI公司配售股份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增资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的联通运营公司,并由联通运营公司最终投入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前述资金流转需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备案或审批程序。在上述程序完成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暂时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暂时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在公司完成上述程序前滚动使用。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计划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17-07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在募集资金到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期间,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营运营公司流动资金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公告》,根据公司募集资金具体情况,现就相关情况进行补充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3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7,354,292股新股。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37,354,29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1,725,129,814.3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79,060,127.77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546,069,686.59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17年10月26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7年10月2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4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与联通运营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0月26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2、上述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股东大会审议的用途以如下步骤实施:(1)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按照各自持有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股权的比例增资联通BVI公司;(2)联通BVI公司以本公司和联通集团注入的资金认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配售的股份;(3)联通红筹公司以向联通BVI公司配售股份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增资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的联通运营公司,并由联通运营公司最终投入4G能力提升项目,5G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21日分别披露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在募集资金到达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营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联通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营运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达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达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如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正常支付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将已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本次发行的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用于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是可行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达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如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正常支付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将已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签字人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将本次发行的闲置募集资金(以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限)用于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到达联通运营公司专项账户后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联通运营公司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