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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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2017年付息的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01、900933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22188 债券简称:12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2017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9日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华新03,代码为122188。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为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7)》,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2华新03”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

2、付息日:2017年11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7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2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2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7年11月1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华新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李占新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8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

附表:“12华新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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