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 号)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11月02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下列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所用指数为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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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银行协商,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03日
关于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预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5月17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的分红事宜以分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