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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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370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载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申请/专利号:200510105502.1,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

内容:原告诉称,其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产品,同时,被告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又构成方法侵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经过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397号】,握奇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5年2月18日,原告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握奇公司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九百万元,赔偿原告握奇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百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075)(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就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恒宝股份对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02)(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2017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案外人提出的无效申请请求给出了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载明,根据专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宣告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6-13、15-17、19-24以及权利要求14限定的“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为包括一对一的逻辑表达关系”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5、18以及权利要求14限定的“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包括一对多或多对多的逻辑表达关系”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依据《决定书》,握奇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据以提出主张的权利要求1和1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握奇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或有负债5,000.00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