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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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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7-01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8号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樊家驹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周其华先生和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获通过。其中特别议案2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 童智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