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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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
公司股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7-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7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

公司股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知,其在《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7)中承诺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长蓝永强、董事/总经理刘伟文、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丹丹、董事/财务总监张海梅、董事曾坤林、财务部经理何浩强(下称“公司管理层”)拟自2017年5月12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总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7年5月18日至本公告日,公司管理层分别通过其本人账户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增持公司股份1,93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增持金额3,233.55万元,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前后公司管理层持股情况:

注: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刘伟文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操作失误的告知函》,其在执行增持计划时,因在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误将“买入”选为“卖出”,于当日以18.8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份4,600股,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个别高管因操作失误涉及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管理层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事项中,除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先生因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外,公司其它管理层的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管理层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7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个别高管因操作失误涉及

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收到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操作失误的告知函》,获悉刘伟文先生在执行《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7)中承诺的增持计划时,因操作失误于2017年11月3日卖出本公司股份4,600股,当日又买入本公司股份22,200股,且其曾于2017年5月18日买入本公司股份197,200股(已披露),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先生在执行《关于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7)中承诺的增持计划时,因在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误将“买入”选为“卖出”,于2017年11月3日以18.85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股份4,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005%),当天又以18.84元/股的均价买入本公司股份22,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025%),且其曾于2017年5月18日买入本公司股份197,200股,因此刘伟文先生2017年11月3日的股份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刘伟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4,800股。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本次刘伟文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本公司股票计算,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150元将收归本公司所有[(2017年11月3日卖出成交价18.85元/股-2017年5月18日买入最低成交价15.17元/股)*4,600股+(2017年11月3日卖出成交均价18.85元/股-2017年11月3日买入成交均价18.84元/股)*22,200股]。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5日收到刘伟文先生上缴的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150元。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刘伟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操作失误造成,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的严重性,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刘伟文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本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本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本公司股票;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刘伟文先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4、经本公司自查,刘伟文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本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5、本公司董事会就刘伟文先生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