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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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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公告编号:2017-10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99,391,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3.2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42,295,2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72%。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本为35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5月1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00,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0.55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99,468,162股(其中包含76,537股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明杰、徐素夫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5月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1)周明杰除作为实际控制人作出上述承诺外,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有减持意向,但本人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持意向,但本公司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发行人。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明杰、李彩芬、黄修乾、陈艳、陈少凤、马少勇、杨志杰、陈慧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5月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闫利荣、崔彤、冯源、李长明、易年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同时,发行人其他管理人员余长江、杨昭霞、丁春普、杨明、刘银峰、颜伦歆、郝宏、叶辉、吕忠、邓跃兵、李竹芸、肖宁、林红宇、李长福、李广红、潘伟、唐小芬、左丹、黄建斌、朱立裕和自然人股东胡爱平、姜海群、黄静、何凤甫、尹乐芳、张庆全、邢俊芳、刘记沁、辛艳林、黄国军、张成军、李龙、黄乐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其他承诺

1)2015年7月13日,股东周明杰、徐素、杨志杰、陈艳、黄修乾、冯源、马少勇、陈慧、陈少凤、闫利荣、易年丰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2)2015年7月13日,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从2015年7月8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3)2015年7月16日,股东李彩芬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99,391,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3.2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42,295,2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7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48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类别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及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4、本次解除限售后,股东因遵守相关承诺,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如下:

注:

1、公司董事长周明杰持有公司股份422,541,448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421,97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为570,448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2017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额度为105,635,362股,其中包含570,448股无限售流通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5,064,914股。

2、公司董事黄修乾持有公司股份2,254,5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2,2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为4,50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2017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额度为563,625股,其中包含4,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559,125股。

3、公司董事陈艳、李彩芬、杨志杰、叶辉及董事会秘书唐小芬所持公司股份全部为首发前限售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25%。

4、公司离任(且离开公司)董事马少勇、离任(且离开公司)监事闫利荣离任未满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0股。

5、公司离任(且离开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慧、离任(且离开公司)监事李长明、易年丰离任已满18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100%。

6、公司离任(且离开公司)董事陈少凤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725,000股(其中原持有的3,90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7年卖出),且陈少凤离任已满6个月但未满18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其2017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额度为864,450股,减去已卖出的3,900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860,550股。

7、公司离任监事(仍在公司工作)冯源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其中原持有的3,750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7年卖出),且冯源离任已满6个月但未满18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其2017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额度为301,875股,减去已卖出的3,750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98,125股。

8、公司离任监事(仍在公司工作)崔彤,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25%。

9、公司股东江苏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26,578,125股全部为首发前限售股,但由于该部分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10、公司股东邓跃兵、何凤甫、胡爱平、黄国军、黄建斌、黄静、黄乐文、姜海群、李龙、李长福、李竹芸、刘记沁、辛艳林、邢俊芳、杨明、尹乐芳、余长江、张成军、张庆全离职已满18个月,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100%。

11、公司股东颜伦歆离职已满6个月但未满18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颜伦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50%。

12、公司股东徐素持有公司17,062,500股首发前限售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股份于2017年11月4日锁定期届满,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100%。

13、公司股东丁春普、林红宇、朱立裕、左丹、郝宏、李广红、刘银锋、吕忠、潘伟、肖宁、杨昭霞共11名股东,为公司在职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总数的25%。

另外,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也将会严格监管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及持股变动情况。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