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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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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0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甘李工业园金苹果创新园A栋21层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年11月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钟葱先生主持,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股东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禾华富”)签署对外投资意向书,公司拟以预估不高于58,000万元转让价格(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协议中进行约定)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创禾华富持有的江苏珠宝49%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苏珠宝100%股权。

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需经过详细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程序及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签署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万福珠宝”)股东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跃财、谢红英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以自有资金收购上述交易对方持有的张万福珠宝51%的股权,交易对价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需经过详细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程序及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一”)的20%少数权益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公司仍持有深圳金一60%股权。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安阳珠宝”), 安阳珠宝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安阳珠宝总股本的100%。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签订的《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仅系各方经初步协商达成的主要合作条款的框架性协议,最终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 鉴于双方正在对标的公司及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双方确认本次拟受让的股权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事项概述

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股东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禾华富”或“交易对方”)签署对外投资意向书,公司拟以预估不高于58,000万元转让价格(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协议中进行约定)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珠宝49%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苏珠宝100%股权。

鉴于交易对方创禾华富的实际控制人为苏麒安先生,同时苏麒安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交易对方创禾华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意向书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需经过详细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程序及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腾南路32号

注册资本:41,400万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6372242Y

主营业务:珠宝、首饰、电子元件、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服装、日用百货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珠宝首饰设计、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原材料(除危险品),钢铁、煤、矿石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创禾华富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创禾华富系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苏麒安先生持有南京德和86.21%的股权,苏麒安先生为创禾华富的实际控制人。南京德和主要从事对外投资,无具体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1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范围:金银珠宝首饰销售、设计、研发、展览、维修;金银铜工艺品表面处理;百货、交电、工艺美术品销售;贵金属经纪;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

财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苏珠宝资产总额为158,316.10万元,负债总计118,467.35 万元,净资产为39,848.7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60,187.71万元,利润总额3,295.98万元,净利润为2,365.26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7年7月31日,江苏珠宝资产总额为216,806.03万元,负债总计172,151.77万元,净资产为44,654.26万元;2017年度1-7月,营业收入为 93,575.07万元,利润总额7,966.01万元,净利润为5,972.2万元(未经审计)。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创禾华富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签署了《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

意向转让方(简称“甲方”):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

意向受让方(简称“乙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意向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单称为“一方”,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意向

1.1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且乙方同意拟从甲方受让标的49%股权。

1.2 双方同意尽最大的努力在本意向书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正式的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的签署。

在双方将按照正式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的约定支付对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全力配合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将乙方登记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估值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人民币58000万元。

鉴于双方正在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双方确认本次拟受让的股权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先决条件

双方签署正式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需要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3.1 乙方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行标的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甲方的介绍或乙方的预期存在重大不符;(2)标的公司存在影响本次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3)标的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4)标的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本次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隐患或风险。

3.2 甲方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乙方的经营状况与乙方的介绍或甲方的预期存在重大不符;(2)上市公司存在影响本次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3)上市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4)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本次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隐患或风险。

3.3 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甲方、乙方的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证监会等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若涉及)均已获得;

第四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保证与承诺:

4.1.1 甲方已经充分披露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除此之外,甲方签署并履行本意向书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签署并履行本意向书不会对其具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组织性文件、合同、协议、其他法律文件构成冲突、限制或违反;

4.1.2 甲方对持有的标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项标的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担保、质押、权利主张、期权、优先权、托管、冻结、查封或者对其他任何权能的行使、表决、转让或获得收益的任何限制),任何被冻结的情形,也不存在针对标的股权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行政、司法强制措施,并且没有任何第三方能够对标的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4.1.3 甲方已向乙方披露可能对双方履行其在本意向书项下义务的能力有实质不利影响的,或对乙方签订本意向书的意愿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全部资料或信息;

4.1.4 甲方保证,关于标的公司的营运、财务、法律状况、资产、债务(包括或然负债)的资料和信息等乙方投资需要了解尽职调查的事项,将向乙方和/或乙方委托的财务、法律调查机构充分披露。

4.1.5 甲方承诺,不无偿占有、使用标的公司财产;不发生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负责赔偿对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害。

4.1.6 甲方向乙方保证不为乙方设置未来拥有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权利的障碍。

4.1.7 甲方充分理解乙方是基于甲方在本意向书中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而签订本意向书的。

4.2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2.1 乙方向甲方保证将按照最终合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的交易对价,包括相应的股份。

4.2.2 乙方签订并履行本意向书均在其公司权力之内,已取得必要的公司授权,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和合同的限制;

4.2.3 乙方保证向甲方充分披露公司的情况,以及达成合作所需要的所有资料。

4.2.4 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是基于乙方在本意向书中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而签订本意向书的。

4.3 排他性和尽职调查

自本意向书订立之日起至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完成之日或双方书面终止本意向书相关事项谈判的,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一方进行与本意向书相近似的任何谈判、作出任何与本意向书相近似或类似的请求、招徕任何与本意向书相近似或类似的要约或签订任何与本意向书相近似的协议。

4.4 正式协议

本意向书相关的约定可作为双方之间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法律文件的非约束性约定,但双方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法律文件中另行约定的排除本意向书的条款应强于本意向书约定,也可以对本意向书尚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4.5 同业禁止

甲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由双方另行约定)内,不从事直接或间接与乙方、标的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除非本意向书另有规定,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5.1.1 一方不履行本意向书项下的义务或职责;

5.1.2 一方在本意向书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5.1.3 本意向书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5.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守约方在本意向书下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5.2.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5.2.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5.2.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转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意向书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5.2.4 根据本意向书第八条规定终止本意向书;

5.2.5 本意向书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5.3 本意向书规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时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4 本意向书一方对违约方行为进行追索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5.5 乙方完全理解甲方股东构成的实际情况,若甲方中一方或二方,因国家相关政策或规定的变化,或其内部管理的规定、规则、程序要求等,导致本意向书确定的甲方义务不能全部履行,则不能认定甲方违约。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6.1 在终止本意向书后,除本意向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终止之前因本意向书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双方不再享有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意向书的义务。

6.2 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意向书:双方合作的行业市场或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合作意志;双方无法就价格及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本意向书签署后之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意向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意向书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6.3 本意向书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若因多种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之股东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标的公司49%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不能签署的,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7.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控制力,促进公司业务实现协同效应,提升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珠宝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扩张业务规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及预估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审阅交易标的财务报表,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预估转让价格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签署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意向书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控制力和公司的长久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签署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意向书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公司在经过详细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式审议。

七、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目标股权交易定价和交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将待相关评估工作完成后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具体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 《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

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

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签订的《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仅系各方经初步协商达成的主要合作条款的框架性协议,最终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2、鉴于双方正在对标的公司及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双方确认本次拟受让的股权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购买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跃财、谢红英持有的张万福珠宝51%的股权,张万福珠宝全体股东放弃对标的资产的优先受让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张万福珠宝51%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及支付方式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 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企业名称: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35C91

3、 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Q区105室

4、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15日

7、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合伙人信息:

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鎏煜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得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觉资管”)为鎏煜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得觉资管为大西部神州一号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大西部神州一号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于2017年4月,主要投资于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份额。

(二) 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 企业名称: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DBC1XR

3、 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18楼1813号房

4、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中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0日

7、 经营范围:创业项目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项目除国家专项规定外)。

8、 合伙人信息:

广西中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广西创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源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覃馨儀。覃馨儀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 张跃财

男,1970年出生,现任张万福珠宝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湖南金仓珠宝有限公司25%的股份。

张跃财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四) 谢红英

女,1971年出生,谢红英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张跃财与谢红英为夫妻关系。

三、 交易标的概况

(一)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5栋

注册资本:12,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跃财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08日

经营范围:珠宝、贵金属制品、玉器、工艺品、钟表、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展览器材的销售;珠宝首饰、展台的设计服务;钻石饰品批发;钻石首饰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代理;商业特许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股东及持股比例

(三) 财务状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张万福珠宝资产总额为48,053.16万元,负债总额27,093.43万元,净资产为20,959.73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83,934.52万元,净利润为5,026.14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2017年7月31日,张万福珠宝资产总额为51,398.23万元,负债总额26,662.10万元,净资产为24,736.13万元;2017年度1-7月,营业收入为48,995.86万元,净利润为3,776.40万元(未经审计)。

(四) 标的公司业务概述

企业简介与业务发展情况

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湖南长沙成立,公司已成为华中地区集珠宝首饰设计、制造、销售、售后业务为一体的区域龙头品牌。公司秉承“满足需求、超越期望”的服务理念,凭借着“最优质的产品,最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张万福珠宝现在是“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观赏石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张万福凭借丰富的产品线、强势的渠道影响力等核心优势,在全国各区域和细分市场深耕,在全国各大城市开设将近300多家珠宝专营店和加盟店,形成了完整的销售体系、产品体系、营销体系、及物流配送体系。

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珠宝行业新形势,张万福倡导与传递一种舒适、优雅的生活方式,深度发掘顾客的需求,崇尚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艺术与优雅气质,倡导追求和谐美的优雅生活方式,通过打造最匹配人体美学的珠宝首饰,以期实现为人们带来和谐、舒适的全新佩戴体验,张万福现已成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珠宝品牌之一。

四、 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意向转让方(合并简称“甲方”):

甲方1: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2: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3:张跃财

甲方4:谢红英

意向受让方(简称“乙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意向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单称为“一方”,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

1、股权转让的意向

1.1甲方拟向乙方转让、且乙方同意拟从甲方受让标的51%股权。

1.2双方同意尽最大的努力在本意向书签署后3个月内完成正式的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的签署。

在双方将按照正式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的约定支付对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全力配合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将乙方登记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

2、股权转让价款及估值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预估转让价格不高于人民币45000万元。

鉴于双方正在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本次收购最终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双方确认本次拟受让的股权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先决条件

双方签署正式支付现金购买股权协议,需要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3.1乙方通过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甲方的介绍或乙方的预期存在重大不符;(2)标的公司存在影响本次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3)标的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4)标的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本次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隐患或风险。

3.2甲方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乙方的经营状况与乙方的介绍或甲方的预期存在重大不符;(2)上市公司存在影响本次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3)上市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4)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本次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隐患或风险。

3.3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甲方、乙方的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证监会等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若涉及)均已获得;

4、违约责任

4.1除非本意向书另有规定,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4.1.1一方不履行本意向书项下的义务或职责;

4.1.2一方在本意向书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1.3本意向书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守约方在本意向书下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4.2.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4.2.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4.2.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转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意向书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2.4根据本意向书第八条规定终止本意向书;

4.2.5本意向书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本意向书规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时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4.4本意向书一方对违约方行为进行追索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4.5乙方完全理解甲方股东构成的实际情况,若甲方中一方或二方,因国家相关政策或规定的变化,或其内部管理的规定、规则、程序要求等,导致本意向书确定的甲方义务不能全部履行,则不能认定甲方违约。

5、协议的终止

5.1在终止本意向书后,除本意向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终止之前因本意向书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双方不再享有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意向书的义务。

5.2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意向书:双方合作的行业市场或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合作意志;双方无法就价格及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本意向书签署后之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意向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意向书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5.3本意向书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若因多种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之股东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标的公司51%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不能签署的,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6、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6.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张万福珠宝于2016年初达成战略合作,在黄金珠宝渠道建设、产品销售、品牌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2017年初,战略合作协议到期后,张万福珠宝与公司负责加盟业务拓展的子公司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正式加盟金一品牌,协助公司在湖南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拓展加盟商,深化公司在湖南省及周边地区的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张万福珠宝51%的股权,张万福珠宝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对扩大公司现有业务规模,扩展公司经营地域,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竞争力有促进作用,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 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目标股权交易定价和交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将待相关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完成后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具体交易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一”)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6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正福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2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金一另一少数股东深圳市萃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福珠宝”),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229万元。公司同意放弃在本次交易中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公司仍持有深圳金一60%股权。

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 交易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正福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六层通用厂房20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镇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珠宝首饰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管理(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开办深圳市正福珠宝专业市场(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股东情况:

受让方:

公司名称:深圳市萃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六栋五楼508之四

法定代表人:彭荣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5780万元

经营范围:^黄金、K金、铂金、钯金、银、珠宝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

股东情况:

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鹏先生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 深圳金一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2109号维平珠宝大厦西座2楼

3、 法定代表人:钟葱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76万元

5、 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划;集邮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钱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金银制品的销售;钟表、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字画的销售、工艺收藏品(不含文物及限制项目);图文设计(不含限制项目);电话卡的销售、工艺品的批发兼零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贵金属工艺品研发设计;3C电子、通讯设备、礼品、健身器材及设备、保健器材、保健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商标代理(不含专利代理)。(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6、 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深圳金一资产总额为147,800.47万元,负债总计135,109.24万元,净资产为12,691.22万元,营业收入为362,508.83万元,利润总额 -3,114.9万元,净利润为 -2,348.9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深圳金一资产总额为221,914.67万元,负债总计209,923.18万元,净资产为11,991.48万元;2017年度1-9月,营业收入为302,858.82万元,利润总额 -1,246.64万元,净利润为 -949.68万元(未审计)。

四、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综合考虑目前的自身情况、发展战略及深圳金一的经营状况,放弃此次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的控制权,不会对深圳金一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转让价格及资金情况的审慎决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公司仍持有深圳金一60%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本项议案涉及的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与安阳市人民政府等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推进该事项。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安阳珠宝”), 安阳珠宝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万元,占安阳珠宝总股本的100%。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尚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 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安阳珠宝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彰德府威尼斯印象

3、 法定代表人:钟葱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5、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 股东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设立安阳珠宝,是公司与有关各方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以来积极推进的结果,设立该公司,将有助于公司与安阳市人民政府的资源对接,更好的实施及执行项目投资事项,同时将进一步扩展公司在河南安阳乃至全省的市场的零售终端布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新设公司成立后,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相关风险,公司将以积极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行业内资产购买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自2017年11月6日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7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禾华富”)签署《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之购买资产协议》事项,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9,780.00万元向创禾华富购买其所持有的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尚品”或“江苏珠宝”)的51%股权。2015年7月,宝庆尚品完成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告》、《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收购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进展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购买的江苏珠宝49%股权与张万福珠宝51%股权资产合计未达到上述标准,且不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四)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交易对方创禾华富的实际控制人为苏麒安先生,同时苏麒安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交易对方创禾华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购买江苏珠宝49%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签署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权之意向书〉的公告》。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金一文化,股票代码:002721)自2017年11月10日开市起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7-20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9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宝康先生,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上述人员计划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增持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 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宝康先生,执行总经理范世锋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胡奔涛女士,财务总监薛洪岩先生,副总经理苏麒安先生,副总经理丁峰先生,副总经理邹晓晖先生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2、 增持人持股情况:

钟葱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101,362,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1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持有公司153,705,10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19.88%,钟葱先生为碧空龙翔的控股股东,持有其69.12%的股权。钟葱先生通过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10,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6%。

陈宝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4,068,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陈宝康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陈宝芳、陈宝祥、宁波吉乾合赢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越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4,554,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2%。

苏麒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359,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

3、 增持人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钟葱先生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产品规模不超过 30,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该计划于2017年1月5日实施完毕,并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本次增持计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宝康先生,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2、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为无限售流通A股。

3、 增持方式:增持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产品规模不低于10亿元。

4、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若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增加的,亦按照上述金额增持。

5、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6、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7、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 承诺及其他事项: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葱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宝康先生,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增持的本公司股票。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

2、 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持的各项规定。

4、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