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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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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86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78,195,48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999,974.6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999,974.66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0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320005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2017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与国金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7年1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389867,截至2017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723,999,974.6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增明、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 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甲1之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409663,截至2017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 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增明、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 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