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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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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19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4号)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37,000,000.00元后,公司已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763,00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后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61,2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2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