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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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7–160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542 债券简称:16中房私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中房0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4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文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议案一、二、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议案四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90,278,078 股 。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58,460,235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158,460,23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83.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817,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72%。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5人,代表股份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收购华通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31,81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二)审议《关于确认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1,81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三)审议《关于就财务资助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31,817,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方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苏州中交路劲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0,278,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潇、牛婷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