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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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编号:2017-056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10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13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盛杰)、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铁鑫)、廖江闽及沈小铭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4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盛杰)、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铁鑫)、廖江闽及沈小铭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4年2月17日,江煤销售公司与新余盛杰签订《合同书》(编号为420001),合作经营煤炭业务。由新余盛杰负责采购煤炭销售给江煤销售公司,船板交货或在约定码头交货给江煤销售公司。江煤销售公司收货后,以两种模式进行销售,一是直接销售给客户,二是存放在码头待售(其中,1、销售给市场散户及风险可控的电厂,2、销售给新余铁鑫,由新余铁鑫销售给电厂等用户),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江煤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业务合作结束后,经核对,截止2016年6月20日,新余盛杰、新余铁鑫累计拖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人民币15373545.46元。此后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廖江闽及沈小铭多次与江煤销售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或出具还款承诺,然从未如约履行。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煤款人民币15373545.4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圆肆角陆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728531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柒拾贰万捌仟伍佰叁拾壹元)。

2、判令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473798.31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叁仟柒佰玖拾捌圆叁角壹分。

3、判令廖江闽、沈小铭对新余盛杰、新余铁鑫的上述付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均由四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开庭审理,2017年11月7日南昌市中院以(2017)赣01民初36号民事判决:

1、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373545.46元及违约金(以15373545.46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953674.81元;

3、被告廖江闽、沈小铭对上述第1、2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廖江闽、沈小铭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万元;

6、驳回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