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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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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abc-ca.com)发布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70号文准予注册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16年11月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收件人:叶冰沁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7日,即在2017年11月17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bc-c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表决票上签字、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未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的。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本数);

2、《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本数)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联系人:叶冰沁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网址:www.abc-ca.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人:刘佳、徐莘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abc-c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8-95599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即变更注册为定期开放发起式基金,并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同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更、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2、本次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变更注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变更注册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名称由“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农银金穗定开发起式基金”)。《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如下:

三、变更注册前后基金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的修改

变更注册前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用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变更注册后赎回费率如下: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四、变更注册前后的赎回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本基金将在变更注册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2日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

2、《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变更注册,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变更注册后的运作

自《农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进入首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基金的历史沿革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6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7日生效。

2、基金变更注册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销售的开放式基金,机构占比较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发生巨额赎回,对个人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本次变更注册将本基金定性为“机构定制基金”,一是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二是保护中小个人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其因不了解本基金属性而申购不适宜的基金产品。

3、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根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的规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本基金变更注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六、表决”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根据“八、生效与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变更注册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变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六、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变更注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变更注册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基金变更注册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abc-ca.com.cn)及2017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布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