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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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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7-049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年11月17日,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关于增持新华文轩股票实施情况的函》,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期限已满,此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2016年11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向公司发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自2016年11月2日起12个月内,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不超过2,4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已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92,809,5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046%。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四川新华发行集团通过其下属子公司累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数为13,133,000股,增持比例为总股本的1.06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92,809,525股,通过其下属子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13,133,000股,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05,942,5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10%。截至目前,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四、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就其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核查意见认为: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已按《增持指引》的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以及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的申请。

律师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全文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增持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