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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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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7-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B股 编号:临2017-038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652万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判决尚未生效,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0民初8862号和《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0民初8861号。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诉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17公告)。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7)沪0110民初8861号、《传票》(2017)沪0110民初8862号及相关《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

原告一、原告二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公司将上海市内江路17号房屋及上海市贵阳路449号房屋归还给原告。

2、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5,652万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0民初8861号所述,法院认为:

“首先,系争房屋(上海市内江路17号房屋)的产权现登记在原告一名下,但被告就此产权登记提出异议,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现在处理中;其次,被告现实际占有系争房屋内的部分房屋,系争房屋内现尚有七十余个集体户口,并实际居住在内,而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均涉及两原告与被告在企业转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系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非本案处理范围。综上,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原告一要求被告按每日9090元标准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归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17号房屋归还给两原告及要求被告按每日9090元标准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归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0民初8862号所述,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上海市贵阳路449号房屋)未办理过房地产权证,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两原告以权利人的身份主张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且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也涉及到两原告与被告在企业转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非本案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海市贵阳路449号房屋归还给两原告及要求被告按每日8195元标准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其实际归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