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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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7-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11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1月2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2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41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科创新源”,股票代码为“30073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T-5日)及2017年11月23日(T-4日)每日9:30-15:00,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T日)9:15-11:30、13:00-15:00。

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11月28日(T-1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11月27日(T-2日)刊登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4、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7年11月21日(T-6日))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注册,同时需于2017年11月20日(T-7日)17: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8、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7年11月28日(T-1日)刊登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9、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0、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1、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11月20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不超过2,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7,217,391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22%。网下初始发行股数为1,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四)回拨机制

2017年11月29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11月30日(T+1日)刊登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及2017年12月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7年11月28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11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并已在协会完成注册且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互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7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上海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7年11月20日(T-7日,当日17: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7年11月20日(T-7日,当日17: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与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除上述投资者之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2017年11月20日(T-7日)17:00前向光大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科创新源网下询价。

1、下载并填写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IPO网下发行信息网页下载并填写《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汇总表》。

下载地址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光大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http://www.ebscn.com/main/businessGuide/tzyh/IPOWXFX/index.shtml#mark)。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请将填写后的《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打印,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个人投资者签字即可)扫描成电子版本。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请网下投资者将《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与《汇总表》Excel电子版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dipo@ebscn.com)(投资者整个邮件大小请勿超过15M)。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并填写《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发送基金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科创新源IPO网下询价”或“个人+姓名+科创新源IPO网下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17: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电确认,确认电话021-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敬请投资者勿删所提交的核查邮件,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7日)17: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11月22日(T-5日)至2017年11月23日(T-4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2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17年11月29日(T日)9:30-15:00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7年11月29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8,5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11月27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5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1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低B类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7年12月1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7年12月1日(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7年12月1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7年12月1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7年12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年12月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12月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gdipo@ebscn.com

簿记咨询电话:021-32586833、32587315、32586838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

发行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