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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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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7-051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9日15:00至2017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050,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049,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30,0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29,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彧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49,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1,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8,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1,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17年8月修订版)全文请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徐晨、朱玉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