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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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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现金红利款将于2017年11月2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相关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或更改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到相关销售网点查询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前到相关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4)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5)咨询办法

①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②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11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现金红利款将于2017年11月2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相关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7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或更改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到相关销售网点查询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前到相关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4)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5)咨询办法

①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②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 重要提示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69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5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48,242.6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截至2017年9月7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于2017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于2017年9月12日成立。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为仲晓峰、吴有生;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为朱萍、金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王国蓓、张楠;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安冬、陆奇。

§2 基金产品概况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69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5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48,242.65份基金份额。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截至2017年9月7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自2017年9月8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4.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7029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基金财产分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7年9月8日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34,962.60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入人民币376,013.47元,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10,976.07元。

5.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9,845.22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债券利息人民币42.75元、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808.98元,收到利息合计人民币10,451.73元,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245.22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7年9月27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型金融资产为599,700.00元, 其中股票投资为0元,债券投资为599,700.00元,系基金合同对债券投资的持有比例要求而持有的债券明细如下:

5.1.3.1于2017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列示如下:

截至最后清算日,债券投资资产余额为零。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21,728.14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5.2.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21.46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5.2.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0.25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2.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08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交易费用余额为零。

5.2.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15,027.3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零。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此处的其他收入为赎回费收入。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的剩余财产为人民币908,441.51元。清算结束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908,441.51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清算费包括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等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清算结束日(2017年9月27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预估为2017年11月27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的应收利息共计人民币245.22元,均为应收银行存款利息,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7年9月27日划入托管账户。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为人民币2,534.56元,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7年9月27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910,976.07元,其中人民币245.22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截至2017年9月27日的应收利息,人民币2,534.56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期间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

6.1备查文件目录

1、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7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7年 9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