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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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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代码:004797)。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3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个月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6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之后的每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M为认购金额。

(2)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0%) = 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3)/1.00 = 9,943.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43.36份的认购份额。

二、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普通法人企业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风险提示函》、《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11)非金融机构,请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满足上述第(11)项《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说明中的“金融机构”条件的机构,请提供“金融许可证”。

3、金融产品或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托管类资产开户,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一般由资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内所规定的账户办理方负责开立,如无规定则遵从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A、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上述普通法人机构资料,包含: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

9)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风险提示函》、《机构风险测评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可选)。(《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再此基础上还需提供:

1)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复印件。

2)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1)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2)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托管人出具的《预留印鉴》。

4)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5)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社保组合开户,指由该社保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开户,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格境外机构开户QFII),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 QFII 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广发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3)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4)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三、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三)销售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同基金管理人

(四)登记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950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张小东、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