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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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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67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不超过20亿元规模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107、2016-109、2016-117)。

2017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SCP379号),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四、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应提前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六、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九、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一、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