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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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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好太太 股票代码:603848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好太太”)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股份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汉标、王妙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将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股权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总经理侯鹏德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在锁定期满后,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将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股权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合伙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且本合伙企业承诺将约束合伙人的行为,保证本合伙企业合伙人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合伙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合伙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

本人通过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汉标、王妙玉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符合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总经理侯鹏德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在符合遵守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广州市智享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企业承诺将约束合伙人的行为,保证本企业合伙人遵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实际控制人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独立董事除外)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回购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汉标、王妙玉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四)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若保荐机构为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国信信扬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信信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若正中珠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正中珠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承诺

中广信作为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6年2月16日为发行人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053号《评估报告书》,中广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确保中广信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对应的评估目的使用前提条件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广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明显增加,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的财务指标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被摊薄的情况。因此,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的相关内容。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016年6月24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日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八、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房地产市场调控风险

晾衣架产品广泛应用于住宅房地产项目,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价均有较大涨幅,为抑制投机性房地产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

晾衣架行业的消费不局限于新建住宅的装修,还包括存量毛坯房初始装修、存量住宅的改善性装修,从报告期来看,房地产宏观调控并未对晾衣架行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仍能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同时,公司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完善的营销渠道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并通过产品多元化战略来分散部分风险,具备一定的抵御宏观调控风险的能力。但是,如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长期低迷,消费者的购房及装修需求增长趋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将会给晾衣架行业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因房地产市场调控导致业绩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在85%左右,占比较高。因此,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分为五金配件、铝型材和塑料制品等,其价格受有色金属、塑料原料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未来,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加大公司的成本压力,进而给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区域经销模式是公司核心业务模式,公司通过遴选取优的方式在各地拓展区域经销商,区域经销商再通过自建专卖店及拓展下级分销网络的方式铺设营销渠道,并在公司的要求指导下开展市场建设和完成年度销售目标。在该模式下,公司借助众多经销商的区域资源优势,既对全国各区域、各级别的市场进行了有效渗透,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又降低了公司的投资资金压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经销商410家,经销商专卖店1,448家,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城市。公司与区域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通过签订区域经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安装技术指导、售后服务支持、销售人员定期培训、统一门店形象设计和产品定价指导等方式对区域经销商进行统一管理和约束。

但是,由于公司区域经销商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统一、精细管理的难度较大。一方面,若存在区域经销商不遵守公司规定或未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将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另一方面,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增长和区域经销商数量的持续上升,若公司的营销渠道管理水平未能相应提升,亦将对区域经销商业务模式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着力于区域经销商层级的拓展与管理,而该层级以下的渠道网络则交由区域经销商进行开拓、维护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降低了公司对该层级以下渠道网络的管控力度。因此,若未来经销商管理失当,将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近年来的消费升级和需求培育,晾衣架已成为日常家居用品,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空间,晾衣架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由于晾衣架行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较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排除以次充好、冒牌销售等恶性竞争手段存在,这将对整个晾衣架行业和公司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业内将涌现出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设计水平和营销实力的晾衣架企业,届时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经营状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广会专字[2017]G15044190393号),审阅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公司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337.06万元、13,783.58万元和12,196.10万元,较2016年1-9月分别同比增长40.56%、34.75%和31.92%。综上,2017年1-9月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

公司2017年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109,055.96万元至113,095.07 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5%至40%;预计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9,756.96万元至20,516.84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0%至35%;预计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895.04万元至18,583.31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0%至35%。预计2017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前述2017年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情况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22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35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好太太”,股票代码“60384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4,100.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日

(三)股票简称:好太太

(四)股票代码:603848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10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Hotat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36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

成立日期: 2005年1月5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6年3月8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经营范围: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金属日用杂品制造;家用电器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晾衣架等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联系电话: 020-61960999

传真号码: 020-61960928

互联网地址:http://www.hotata.com/

电子信箱: IR@hotata.com

董事会秘书:周秋英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本届董事会任期3年。具体情况如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本届监事会任期3年。具体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沈汉标,实际控制人为沈汉标及王妙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沈汉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39.5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0.3875%;王妙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25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1.25%,通过智享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9.17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03%,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2.28%。沈汉标、王妙玉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358.67万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92.6675%。

沈汉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526197208******。现任公司董事长。

王妙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526197605******。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沈汉标先生、王妙玉女士简历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之“(一)董事”的相关内容。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4,1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3,177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1: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因此持有发行人股份。

注2: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数量为8,262股、持股数量并列排名第9名的股东共计3名。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1.00元

(三)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22%。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四)每股发行价:7.89元/股

(五)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89元/股(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8元/股(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市净率:3.32倍(以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计算)

(九)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启动回拨后,网上发行36,900,000股,网下发行4,100,00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0,739股,包销金额为637,030.71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7%。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32,349.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1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7]G15044190428号《验资报告》。

(十三)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7,149.2818万元

(十四)发行费用(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发行费用共需约5,199.7182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明细如下: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6月30日的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公司及合并利润表、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5044190315号)。

公司2017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广会专字[2017]G15044190393号),审阅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公司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6,337.06万元、13,783.58万元和12,196.10万元,较2016年1-9月分别同比增长40.56%、34.75%和31.92%。综上,2017年1-9月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

公司2017年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109,055.96万元至113,095.07 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5%至40%;预计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19,756.96万元至20,516.84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0%至35%;预计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895.04万元至18,583.31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30%至35%。预计2017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呈增长趋势。前述2017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情况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华川、陈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17年11月2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杨华川、陈青

项目协办人:郑弘书

其他联系人:谭旭、王明远、刘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