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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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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7-09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股份登记上市起始日期为2016年12月0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涉及股东38人,发行时承诺的限售期限为12个月,解禁的数量合计为28,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70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2月0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贝肯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876号文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0万股,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11,72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8,790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依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977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1,977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9,0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3%;无限售流通股为2,9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承诺 :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豪石九鼎、国联昆吾九鼎承诺 :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8,7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38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注1:股东柳勇先生于2017年5月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其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转让比例不得超过25%,并遵守董事、监事、高管关于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花旗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5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贝肯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9,3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76号)的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7,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17,200,000股。

二、本次限售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行人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期2,570,000股股票,并于2017年9月11日上市,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19,770,000股。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9,7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90,4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54%,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9,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4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上海豪石九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执行了上述承诺和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71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3.9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肖润国、李洪、陈尚冰、许秀哲、向伦富、冯志萍、骆红瑛、高作明、刘淑琴、朱文国、赵宏、姜以锦、蔡宜东、朱新珍、孙兰、冯建建、史建国、杨大树、张骏、朱治华、江旭恒、黄倩、孙文静、王建华、李君兰、张莉、王若愚、董隽、付殿国、黄大军、柳勇、裴成民、沈世昌、徐霞、张华桥、赵利军、上海豪石九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昆吾九鼎(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名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

注1:以上质押/冻结数据截止2017年11月15日。

注2:股东柳勇先生于2017年5月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其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转让比例不得超过25%,并遵守董事、监事、高管关于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因此可上市可交易股份为275,000股。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单位:股)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方花旗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

张正平 席 睿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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