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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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9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通知,和宁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通知。通知称,宁夏帝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以和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6月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7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对上述事项予以了披露说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一)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和宁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债权人对和宁公司的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和宁公司将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的风险

1、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停牌: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2条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文件次一交易日停牌,自公司刊登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复牌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9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通知。通知称,泸天化集团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以泸天化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泸天化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进展情况

2017年6月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7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对上述事项予以了披露说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三、风险提示

(一)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影响

截至2017年1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泸天化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的风险

1、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停牌: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2条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和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文件次一交易日停牌,自公司刊登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复牌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6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