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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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7-08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5,9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3,47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04元。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1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 股。

2017年9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中期高比例送转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40,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40,000,000股增至80,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9月27日实施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陈国才、陈航、吴剑鸣、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程峰、毕义国、章征宇和卜佳俊,共计8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

1、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国才、陈航、吴剑鸣、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在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股东程峰、毕义国、章征宇、卜佳俊作出的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国才、陈航、吴剑鸣、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①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以及下属除平治信息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平治信息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平治信息资金及要求平治信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平治信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附属企业与平治信息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治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⑤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平治信息的独立性,保证平治信息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平治信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平治信息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平治信息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平治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平治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各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对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9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

注1、陈国才先生持有平治信息股份共6,696,000股,其中2,2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陈国才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因此陈国才先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6,696,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78,400股。

注2、陈航先生持有平治信息股份共4,464,000股。根据陈航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因此陈航先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4,464,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85,600股。

注3、吴剑鸣女士持有平治信息股份共4,200,000股,其中3,98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吴剑鸣女士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因此吴剑鸣女士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4,200,000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中可流通数量为1,680,000股,该部分中1,46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0,000股。该1,460,000股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4、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平治信息股份共3,012,000股。根据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因此杭州中鑫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3,012,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04,800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平治信息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其作出的承诺;平治信息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平治信息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平治信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