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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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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17-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第三,设定金额上限。一家财产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第四,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后,获得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保监会可视情况限制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

此外,《办法》的修改还体现在: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对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作小幅扩大等方面。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人寿保险保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保单利益90%和80%为限”。也就是说,对于传统保障型产品和非传统型保障产品(投资性质较高),现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未作区分。

近两年来,万能险和投连险这两大险种发展较快,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的精神,此次修改降低了上述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近两年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自保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形式,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险公司不同,其经营范围是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经营集团外的商业保险。因此,此次修改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另外,按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收益性为辅”的原则,并借鉴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小幅扩大。即将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扩大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