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7-10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具体项目合作须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程序完成后,在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范围内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并以后续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后续进展情况详见“四、重大风险提示”之“2、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后续进展情况”。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百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能”)于日前签订了《新能源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拟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立长期、全面、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百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科创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黎健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生产;锂离子电池制造、汽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动力电池维修;汽车租赁、维修;汽车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与江苏百能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本协议由公司与江苏百能于2017年12月13日在浙江诸暨签署。

(四)签署协议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解决环境安全问题、能源安全问题、实现中国从汽车制造大国到汽车强国跨越的重要战略举措,对节能减排、改善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1、上游原料供应

公司将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的锂离子电池供货给江苏百能,江苏百能同意根据本协议购买的产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一经发现违反此规定,协议自动失效。

锂离子电池具体的计价方式及其他购销条款以后续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江苏百能另行签订的最终购销合同为准。

2、下游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将在新能源储能领域的技术研发、新产品生产线建设及现有产品线产能扩张、并购等方面开展合作,具体的合作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准。

3、金融化、资本化合作

双方同意将在境内外融资、境内外资本市场对接、投资并购及资本运作方案设计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双方的金融化、资本化工作。

4、前期费用

双方就在任何项目实现正式合作之前,各自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其他事宜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或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合作中的各种纠纷。对于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纠纷,同意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

3、框架协议为协议双方合作之指引性目的,除保密条款外,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具体项目合作事项将另行约定。

4、本协议由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正式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锂电池产业及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发展,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如双方合作事项能顺利展开,将对公司未来产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新能源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后续进展情况:

上述协议披露后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形,但不排除减持股份的可能性。

五、报备文件

《新能源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