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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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4号)核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2,485,617股,发行价格为5.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689,996.47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94,352,739.3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95020005号)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纺织产业链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及“越南年产5,000万米高档服装面料(染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对存放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银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三、中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银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思博、郑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十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银证券。

六、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银证券,或存在未配合中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九、中银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如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一、除三方监管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未尽事宜或情形发生变更的,三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是三方监管协议组成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履行等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十四、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中银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95020005号)。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