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7-06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14:30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12月17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12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235,252,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35,062,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132,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942,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3人,代表股份1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71,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5%;反对4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330%;反对4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6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