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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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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4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15:00至2017年12月2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正元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3人,代表股份93,555,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84,802,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8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8,752,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3人,代表股份32,381,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7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23,629,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13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8,752,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5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俞正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5,87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54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097,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942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俞正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俞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754,8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俞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小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吴小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罗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罗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绍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1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95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李绍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左田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左田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何德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5,569,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46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39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404%。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何德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滕召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3,71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0.85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541,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736%。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滕召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谢仕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1,895,2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25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21,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74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谢仕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李凯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91,872,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0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699,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039%。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通过,李凯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闫倩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5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17年12月11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俞正元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俞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俞涛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吴小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吴小林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俞正元先生、滕召胜先生、俞涛先生,其中俞涛先生为主任委员(会议召集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左田芳女士、何德良先生、俞涛先生,其中左田芳女士为主任委员(会议召集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滕召胜先生、左田芳女士、吴小林先生,其中滕召胜先生为主任委员(会议召集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何德良先生、滕召胜先生、吴小林先生,其中何德良先生为主任委员(会议召集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吴小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吴小林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李绍斌先生、唐陕湖先生、薛奇先生、谭祖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李绍斌先生、唐陕湖先生、薛奇先生、谭祖衡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黄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黄平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黄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黄平先生简历见附件)

黄平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731-85262635

传 真:0731-85570150

电子邮箱:cldg@csdlfj.com.cn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邮编:410205

黄平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聘任郭长春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郭长春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刘丽红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刘丽红女士简历见附件)

刘丽红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731-85262635

传 真:0731-85570150

电子邮箱:cldgliu@163.com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邮编:410205

刘丽红女士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对于上述四至八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备查文件

1、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俞涛先生

俞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长沙长缆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俞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俞正元先生系俞涛先生之父。除上述关系外,俞涛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俞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俞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吴小林先生

吴小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就职于株洲渌口玛钢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术处处长、副总工程师、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长沙长缆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吴小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8,777股,占比0.94%。吴小林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吴小林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吴小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李绍斌先生

李绍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设计室副主任、设计室主任、技术部主任、监事。现任公司董事。

李绍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李绍斌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李绍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唐陕湖先生

唐陕湖,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长沙长缆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陕湖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99,137股,占比2.10%。唐陕湖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唐陕湖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唐陕湖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薛奇先生

薛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技术处处长、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薛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70,129股,占比1.72 %。薛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薛奇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薛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谭祖衡先生

谭祖衡,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部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祖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2,366股,占比0.65%。谭祖衡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谭祖衡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谭祖衡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7、黄平先生

黄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曾任湖南爱尔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黄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黄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黄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8、郭长春先生

郭长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技术处处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郭长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1,725股,占比1.27%。郭长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郭长春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郭长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9、刘丽红女士

刘丽红,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3年12月至今一直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5年12月开始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丽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刘丽红女士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同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刘丽红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6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17年12月11日向各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谢仕林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谢仕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谢仕林先生简历见附件)

二、备查文件

1、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谢仕林先生简历

谢仕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工艺工装室主任。现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工艺工装室主任、监事会主席,长沙长缆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谢仕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1,905股,占比0.96%。谢仕林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谢仕林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谢仕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7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刘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刘钢先生将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届监事会成立后,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刘钢先生简历

刘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电气工程师。曾就职于长沙电缆附件厂。曾任长沙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安装施工队队长、电气试验室主任工程师。现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试验主管。

刘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232股,占比0.09%。刘钢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刘钢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刘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的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吴小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绍斌先生、唐陕湖先生、薛奇先生、谭祖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聘任郭长春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左田芳 何德良 滕召胜

2017年12月25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闫倩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17年12月22日下午14:3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俞正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3,555,1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8260%。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38名,代表股份8,752,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5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俞正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俞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吴小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罗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李绍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左田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何德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滕召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谢仕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李凯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三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名,代表股份8,752,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俞正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5,87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54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097,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9425%。

1.2选举俞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754,8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1.3选举吴小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1.4选举罗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1.5选举李绍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9.952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左田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754,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59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58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35%。

2.2选举何德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5,569,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46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396,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404%。

2.3选举滕召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3,714,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0.85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541,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736%。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谢仕林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895,2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25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21,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741%。

3.2选举李凯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872,5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0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699,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039%。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邹盛武:

闫倩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