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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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7-12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海南海药,证券代码:000566)自2017年11月22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停牌期间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停牌期间安排

本次重组事项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方就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沟通、论证和完善,且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论证。鉴于上述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海南海药,证券代码:000566)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三、 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停牌期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7海药01,债券代码:112533)不停牌。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7-127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3号)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45,298,400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7,633,429.3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8-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按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桥药都”)存放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福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支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进行专户存储。2017年12月21日,公司、海药大健康连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A”)

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B”)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B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010078801400000180,截止2017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廉桥药都中药材仓储物流交易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的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账户的资料和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和乙方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