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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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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7-12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人,代表股份719,883,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27.332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29,541,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90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90,341,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01%;(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90,341,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30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智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56,314,68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63,516,715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反对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289,951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883,4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34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883,4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34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