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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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18-001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终146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泰来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将诉讼情况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泰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王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泰来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2017)苏05民初271号)已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2017年6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共享单车不侵犯上诉人顾泰来的发明专利权。此一审民事判决已于招股书中披露。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

顾泰来不服前述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泰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顾泰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泰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泰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71号一审民事判决生效。

三、诉讼事项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述终审裁定说明:公司目前投放的共享单车不侵犯顾泰来先生《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这一事实已由生效的前述一审民事判决确认,顾泰来先生的专利对公司目前的共享单车业务不再构成影响。

另外,基于公司认为顾泰来先生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如显示功能等,公司着眼于未来,考虑到在将来的共享单车新业务中可能会应用到顾泰来先生的专利技术,与顾泰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已向其支付了陆拾伍万元的专利使用费。

本案对公司影响较小。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裁定结果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

●报备文件

(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461号民事裁定书

(二)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7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