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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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 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0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失信情况属实;

●经本公司核实,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两家客户单位应收账款合计约为645.17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本公司认为以上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一、 传闻简述

近日,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注到有媒体刊登题为“东方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大客户已成失信人”的报道。该报道主要内容是:针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油墨”)的两家客户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信”)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并向公众发出 “东方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等主观臆断结论,引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作出澄清说明。

二、 澄清声明

针对此报道,公司进行了核实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经自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均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下游软包装客户,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均采购本公司油墨及胶粘剂产品,用于食品软包装产品印刷。

2、江苏申乾在2017年4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海恒信在2017年12月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属实,本公司已知悉相关情况。

针对江苏申乾的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着重进行了披露,因其回款速度较慢且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本公司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其应收帐款按20%的比例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并另外与江苏申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目前在有效执行中。

上海恒信于2017年12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其应收账款的专项会计处理情况。

3、与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及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

上述两家客户2017年1-12月的业务往来情况:

注:以上数据尚未经审计。

上述两家客户2016年业务往来情况:

上述两家客户2015年业务往来情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客户数量较多,客户较为分散,因此上述两家客户占公司业务规模的比例不大,对公司财务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针对上述两家客户的情况,本公司已作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在业务往来方面,公司将根据公司的信用政策,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在两家客户承诺还款并实际履行、应收账款总额不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保持产品供应,使其维持正常的生产,逐渐降低应收账款的绝对值。一旦出现还款违约等情形,公司将不再发货,并将采取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来确认和追还上述欠款,以降低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江苏申乾的应收账款,公司将继续按照还款协议,督促对方及时还款,并对其应收账款按20%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公司将本着审慎原则,根据其经营情况及回款情况,对其进行严格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后续将重点关注两家客户的还款承诺和履行情况,并与会计师协商按实际情况计提坏帐准备,在2017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5、综上,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合计约为645.17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因此,对比2015年至2017年年末的数据,可以看出,报道中涉及的这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无论从金额绝对值上还是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上,都已明显下降。所以,本公司认为以上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本公司认为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风险较低,公司已采取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重要提醒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