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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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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的公告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8-00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

收到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城镇运营公司收到土地出让价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的《兴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2017】07号成交公示》,地块编号为GP2017-29的土地已出让。根据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致公司的函件,上述地块面积为17,244.81平方米(25.8672亩),其中属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面积为12,787.25平方米(19.1808亩)。经核定,上述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地块出让价款收入为101,492,531.00元。

2018年1月3日,公司收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公司”)的《函》,现将《函》内容公告如下:

城镇运营公司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11月14日向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发出《关于提请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款项的函》,并后续发出了《请款函》、《请求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函》。2018年1月3日,城镇运营公司收到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函告,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根据《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同》的约定,以及市政府十五届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兴市府办会函[2017]217号)】精神,同意向城镇运营公司支付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出让地块GP2017-29号的出让收入扣除计提相关基金税费后的款项71,541,291.00元。截至2018年1月3日,城镇运营公司已收到该款项71,541,291.00元。

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同》的约定, 上述出让地块GP2017-29号的出让收入中属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收入(¥101,492,531.00元)扣除的“相关基金及税费”款项(¥29,951,240.00元)中属于兴宁市本级收入的部分(具体金额待确定)应“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全额”支付城镇运营公司,截至2018年1月3日,城镇运营公司尚未收到该款项。

二、收到上述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城镇运营公司收到上述出让地块GP2017-29号的出让收入中属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收入扣除基金税费后的款项71,541,291.00元,对城镇运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合并报表产生良性影响。

鉴于城镇运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出让地块GP2017-29号的出让收入中属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的收入(¥101,492,531.00元)扣除的“相关基金及税费”款项(¥29,951,240.00元)中属于兴宁市本级收入的部分(具体金额待确定),该事项对城镇运营公司会计报表和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原因,待城镇运营公司与政府协商确定并消除上述不确定性影响后城镇运营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及时公告。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