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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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8-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8-0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为182,649,785股,占总股本比例9.7752%;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01月08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2013年向兴业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94号)核准,上市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集团”)发行了23,041,47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上述新增股份于2013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13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锁定期为36个月。

上市公司2015年半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兴业集团持有的上述股份因此增加至46,082,948股。

2016年6月13日,兴业集团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至12个月届满之日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2016年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上市时间为2017年1月6日,故兴业集团持有的上述股票于2018年01月08日(因双休日顺延)限售期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二)2016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9号)核准,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投资者共发行136,566,83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具体如下:

上述新增股份于2016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17年01月0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锁定期为1年,故上述股份于2018年01月08日(因双休日顺延)限售期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及解除限售的股东持股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因双休日顺延至2018年01月08日(星期一);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质押冻结情况说明:截止本公告日,兴业集团质押股份538,910,973股,占兴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6.9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股份18,74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1.20%。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兴业集团在2013年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时承诺:“对于本公司通过兴业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本公司承诺及保证在兴业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会要求兴业矿业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兴业矿业本次向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兴业集团2016年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至12个月届满之日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2016年兴业矿业重大资产重组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上市时间为2017年1月6日,故兴业集团持有的上述股票于2018年01月08日(因双休日顺延)限售期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3、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投资者2016年在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时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兴业矿业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

五、持股5%以上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处置意图及减持计划。

截止本公告日,兴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暂无处置意图及减持计划,兴业集团书面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同时相关股东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16]1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六、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相关股份持有人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