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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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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版)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50%。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7年10月25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于2017年9月21日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警示函。原因皆为该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2016年10月27日,勤上光电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5,4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787万元。2017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修正为-3.96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实际数据为-4.27亿元。综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及首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勤上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 永洪、财务总监邓军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一、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洪、财务总监邓军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基金对12勤上01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勤上光电的经营影响有限,对其偿债能力并无重大负面影响。因此买入12勤上01,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7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二)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及本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基金管理人”一章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新增了董事长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2)新增了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的信息;

(3)删去了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4)删去了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的信息;

(5)新增了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的信息;

(6)删去了董事阮博文先生的信息;

(7)删去了董事胡德忠先生的信息;

(8)更新了董事燕文波先生的信息;

(9)新增了董事陆晓隽先生的信息;

(10)新增了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的信息;

(11)删去了监事谭志华先生的信息;

(12)新增了总经理林勇先生的信息;

(13)删去了总经理吴显玲女士的信息;

(14)更新了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的信息;

(15)更新了基金经理邓钟锋先生的信息;

(16)删去了基金经理胡永燕女士的信息;

(17)更新了历任基金经理的信息;

(18)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1)新增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的信息、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更新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更新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5、在“基金的投资”一章中,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的内容,内容更新到2017年9月30日。

6、更新了“基金的业绩”一章,描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7年9月30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7、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描述了自披露发售公告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