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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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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0证券简称:福耀玻璃公告编号:2018-00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董事孙依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程雁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局秘书李小溪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副总经理黄贤前先生、林勇先生、吴礼德先生及财务总监陈向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6人,列席4人;独立董事候选人3人,列席3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5.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钟山、魏吓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8-00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8日下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2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和第九届董事局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推举曹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其中,亲自参加会议董事7名,公司董事曹德旺先生因公出差、董事孙依群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而分别委托公司董事曹晖先生、董事陈向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次董事局会议选举曹德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长,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选举曹晖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副董事长,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及任命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届董事局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董事曹晖先生、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三人组成,并由董事长曹德旺先生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本届董事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届董事局设立审计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董事朱德贞女士为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委员。本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届董事局设立提名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LIU XIAOZHI(刘小稚)女士、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董事曹晖先生为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届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届董事局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选举董事长曹德旺先生、独立董事LIU XIAOZHI(刘小稚)女士、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为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本届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主任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根据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本次董事局会议任命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根据董事局提名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本次董事局会议任命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担任第九届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审议通过《关于任命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根据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本次董事局会议任命独立董事LIU XIAOZHI(刘小稚)女士担任第九届董事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叶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下列事项:

1、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何世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陈居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黄贤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林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孙依群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吴礼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陈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局秘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曹德旺董事长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李小溪女士为公司董事局秘书,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薛秀敏女士为审计部总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名,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薛秀敏女士为公司审计部总监,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张伟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8,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董事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授信期限为二年。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保证合同、凭证等各种法律文件,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的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总监简历

1、叶舒先生,男,46岁,澳大利亚国籍。自2003年7月加入本公司,叶舒先生曾经在本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自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09年6月至2017年2月任本公司供应管理部供应管理总监,自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任本公司采购部副总经理,自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任福耀海南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3年7月至2008年5月叶舒先生在配套部、筹建组等部门从事工作,先后担任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副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叶舒先生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调离本公司,任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舒先生于199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叶舒先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之女婿,是本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之妹夫,叶舒先生与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叶舒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叶舒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叶舒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何世猛先生,男,60岁,中国国籍,自1999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于1995年3月至1999年11月任本公司生产部总经理,于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任本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于1988年7月至1994年8月任本公司生产部经理,于1988年7月加入本公司。何世猛先生于2001年6月毕业于中国海军工程大学的管理工程专业(大学专科)。何世猛先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德旺先生的妹夫,目前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33,633股。何世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何世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何世猛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陈居里先生,男,52岁,香港永久性居民,自2002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陈居里先生于1989年7月加入本公司。陈居里先生自1997年9月至今任福耀(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0年3月至今任福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出任现职前,陈居里先生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曾任多个职务,包括于1995年7月至1997年8月任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1994年7月至1995年7月任本公司销售部经理,于1992年5月至1994年7月任本公司出口部经理。陈居里先生于1994年12月至2001年7月亦任本公司董事。陈居里先生于1989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陈居里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陈居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陈居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陈居里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黄贤前先生,男,49岁,中国国籍,自1990年9月加入本公司,黄贤前先生曾经在本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自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11年2月至2016年4月任本公司运营部总监及总经理助理,自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任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3年5月至2008年6月任本公司商务部副总经理,自1990年9月加入公司后,黄贤前先生在质量、工艺、工厂等岗位从事工作,自1993年1月至2003年5月先后担任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开发部经理、工厂厂长、销售部经理等职务。黄贤前先生于1990年7月从福州大学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毕业,获得学士学位。黄贤前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黄贤前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黄贤前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贤前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林勇先生,男,48岁,中国国籍,自1993年2月加入本公司,林勇先生曾经在本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自2017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任本公司运营总监,自2010年3月至2016年4月任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任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自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五厂厂长,自2005年6月至2007年3月任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1993年2月至2005年5月,林勇先生在工艺、车间等部门从事工作,先后担任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车间主任、工艺科长、夹层厂厂长等职务。林勇先生于1991年7月从福州大学硅酸盐工程专业毕业,获得本科学历。林勇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林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林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林勇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孙依群女士,女,55岁,中国国籍,自2017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16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16年11月至今任福耀玻璃美国有限公司首席关系官。孙依群女士于2003年8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2年4月至2003年8月任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行政部经理,于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任加拿大亨瑞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主任,于1998年9月至2000年3月任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孙依群女士于1984年7月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非金属基复合材料专业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孙依群女士于1993年10月经上海市嘉定区工程专业中级职务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工程师职称。孙依群女士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孙依群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孙依群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孙依群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7、吴礼德先生,男,43岁,中国国籍,自1997年3月加入本公司,吴礼德先生曾经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自2017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任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任福建省万达汽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02年3月至2015年4月任福耀玻璃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销售部商务经理,自1997年3月加入公司后,吴礼德先生在制造、后勤、工厂等岗位从事工作,先后担任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后勤部门主任、工厂厂长等职务。吴礼德先生于2012年5月取得厦门大学管理学院颁发的《工商管理核心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吴礼德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吴礼德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吴礼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吴礼德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8、陈向明先生,男,48岁,中国国籍,自200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15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总监,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董事局秘书及自2014年10月至今任联席公司秘书。陈向明先生目前亦担任本公司大多数子公司的董事。陈向明先生于2002年2月至2002年12月担任本公司会计部经理,于1999年8月至2002年1月及2003年1月至2014年11月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在此之前,陈向明先生于1994年10月至1998年6月担任本公司财务部经理。陈向明先生于1994年2月加入本公司。陈向明先生于1991年6月从南京林业大学财务会计专科毕业(大学专科),于1999年6月从福建省学位委员会获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陈向明先生于1996年12月经中国人事部批准获得会计师资格,并于2012年12月经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陈向明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陈向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陈向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陈向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李小溪女士,女,34岁,中国国籍。李小溪女士于2015年8月加入本公司,自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局秘书,自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先后担任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金鹿公务机)品牌部品牌经理、要客部副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职务,自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任百睿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北京海航新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整合营销部总监。李小溪女士于2006年5月毕业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市场营销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并于2010年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新闻学专业,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李小溪女士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李小溪女士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持有公司H股股票365,600股。李小溪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李小溪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小溪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10、薛秀敏女士,女,46岁,中国国籍,薛秀敏女士于1993年3月加入本公司,自2010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审计部总监。自2006年2月至2010年3月任本公司浮法玻璃公司财务部经理。自2000年9月至2006年3月任本公司会计审计专员、浮法玻璃筹建项目采购管控专员。自1993年3月至2000年9月历任公司各职能会计、采购管理专员、采购管控科长等。薛秀敏女士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薛秀敏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薛秀敏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张伟,男,33岁,中国国籍。张伟先生于2007年4月加入本公司,自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工作,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福州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自2007年4月至2012年12月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工作。张伟先生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张伟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无持有本公司股份。张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张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8-00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8日下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推举白照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1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三人,白照华先生、陈明森先生、倪时佑先生三位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本次会议选举白照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18-00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被担保人名称: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2、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担保数量: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为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浮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累计为本溪浮法提供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3、 本次担保有无反担保:无。

4、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债务合计人民币135,684.00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担保主债权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本溪浮法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本溪浮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本溪浮法提供担保之事宜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因此,上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在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住所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曹德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经营范围为:浮法玻璃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溪浮法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8,673.12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5,181.8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8,921.8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3,491.27万元,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6.2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额度:本次公司为本溪浮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局意见

公司董事局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本溪浮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满足本溪浮法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溪浮法是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其业务经营处于公司管控范围内,公司为子公司本溪浮法提供担保的风险低,安全性高。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本公司累计为下属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债务合计人民币135,68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人民币1,803,361.75万元的比例为7.52%,本公司不存在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也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情形。

本次公司为本溪浮法的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5,684.00万元,占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人民币1,803,361.75万元的比例为8.63%。本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的债务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