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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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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其次,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加快了国企混改的进程,国企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哈尔滨市国资委明确将对哈药集团进行混改,并将其作为哈尔滨市国企改革的主要企业。鉴于中信资本控股与哈尔滨市国资委在哈药集团层面长期作为合资合作伙伴,双方已建立起相对长效的互信机制和合作基础,且哈尔滨市国资委对中信资本控股在管理经验、资金能力等方面也持较为肯定和认可的态度,因此哈尔滨市国资委有意向与中信资本控股继续展开进一步合作。经协商一致,各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了增资协议,此次导致哈药集团控制权变更的事项已经原有股东同意,并未损害哈药集团原有股东的利益。

再次,哈尔滨市国资委于2018年1月2日出具了《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控制权事宜的说明》,认为:“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我委通过选择与中信资本控股开展合作来实施哈药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向中信资本控股让渡出哈药集团及其下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积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需要,与中信资本控股于2017年6月7日出具的《说明函》以及我委出具的《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控制权事宜的意见》(哈国资发[2017]21号)项下的各项说明并不存在矛盾或违反之处;同时,本次哈药集团拟实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哈药集团的股权和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提升哈药集团及其下属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业绩能力,也符合哈药集团及其下属上市公司各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中信资本控股2017年6月所做的说明是对当时转让完成后控制权状态的陈述,主要是为了在哈尔滨市国资委与中信资本控股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明确哈药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在哈尔滨市国资委积极推进哈药集团混改的背景下,鉴于中信资本控股与哈尔滨市国资委在哈药集团层面长期作为合资合作伙伴,双方已建立起相对长效的互信机制和合作基础,且哈尔滨市国资委对中信资本控股在管理经验、资金能力等方面也持较为肯定和认可的态度,因此哈尔滨市国资委有意向与中信资本控股继续展开进一步合作,由中信资本控股参与哈药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取得哈药集团控制权,通过优化哈药集团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经营、业绩、效益、战略能力的全面提升。

因此,本次中信资本控股通过增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其在2017年6月份所作出的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开声明不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中信资本控股不存在违反其前述公开声明、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二、2017年10月19日,你公司公告称正在筹划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股票继续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四)公司启动本次重组事项是否合规,是否需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回复:

1、因控股子公司人民同泰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10月19日起继续停牌。停牌前资产收购相关筹划工作已开展。2017年10月,根据项目的进展,经论证,本次收购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双方在10月开展了互访,且哈尔滨市政府、国资委在相关会议上讨论了相关事宜,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因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停牌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复牌的相关规定。

2、2017年12月22日,中信资本控股与哈药集团其他股东就增资事项涉及的商业和法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同日,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2017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进展及提示性公告》对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并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作出提示性公告。2017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冰岛、华平冰岛、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哈药集团与中信资本医药签署《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并于2017年12月27日向上市公司提交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7年12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上市公司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一方面,收购人系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因混改增资触发要约,而非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即2017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启动重组事项,另一方面,在发布可能触发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知悉且同意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因此公司此次重组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预案形成后尚需通过国资委的事前审批、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综上,公司启动本次重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中信资本控股本次收购是否与上述重组事项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借助重组事项推升股价,从而规避实际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回复:

1、重组目的及筹划情况

(1)本次重组的目的

本次重组标的涉及境外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着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大量高端客户群体,本次重组如果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互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重组初步方案及筹划过程

本次重组标的包含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境外上市公司中国区业务。

其中中国区业务为竞标方式收购,对方发布有关竞标出售流程,我方按照对方的时间安排组织尽调及投标工作,相关工作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已开展。2017年10月双方进行了互访,且哈尔滨市政府、国资委在相关会议上讨论了相关事宜,鉴于双方均为上市公司,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哈药股份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截止目前对方反馈良好,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中。收购境外股权相关事项上市公司进行了反复论证,并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初步沟通,对方初步认可并开始准备相关的尽调资料及安排实地考察,相关细节尚未达成一致。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披露。哈药股份于2017年12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计划于2018年2月28日前复牌。

2、要约收购的目的及进展情况

(1)本次增资的目的

哈药集团为响应国家及哈尔滨市国资委的号召,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推进会的会议精神,加快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决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各方面实力较强的社会资本。中信资本控股作为哈药集团的原有投资者,认可哈药集团的发展决定参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有利于提升哈药集团资本运作能力和管理运营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相关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2017年9月14日,哈尔滨市国资委与中信资本控股双方讨论了本次混改的方式及可行性;

2017年9月19日,中信资本控股召开会议,讨论了参与哈药集团本次混改的可能性;

2017年9月27日,哈尔滨市国资委到哈药集团,宣布正在筹划对哈药集团的混改事宜。

2017年10月7日,哈药集团启动审计评估工作;

2017年10月11日,审计机构进场开展对哈药集团的审计工作;中信资本控股与哈尔滨市政府、市国资委召开会议,讨论中信资本控股参与本次混改的方式及可行性、本次增资交易的方案;

2017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市国资委与中信资本进行沟通,就本次混改方案形成初步意向;

2017年10月17日,评估机构进场开展对哈药集团的评估工作;

2017年12月12日,中信资本控股与哈尔滨市政府、市国资委召开会议,讨论本次增资交易的方案;

2017年12月22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资本控股、哈药集团商议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对涉及的主要商业和法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资本控股、哈药集团等各方正式签署增资协议。

3、本次收购与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借助重组事项推升股价,从而规避实际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1)收购和重组事项相互独立

本次要约收购系在哈尔滨市国资委全力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改革的背景下,中信资本控股参与哈药集团混改进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人民同泰正在筹划的重组为收购境外优质资产,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两个事件筹划的目的不同且并不互为前提,相关工作均独立开展,不存在关联。

(2)本次重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关于本次重组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由于重组各项工作尚在开展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亦作出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本次要约收购将在正常交易状态下实施,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选择权。

(3)本次要约收购人中信资本天津、要约收购义务人中信资本控股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的能力

本次要约收购人中信资本天津2016年度其实现净利润39,566.01万元,截止2017年9月30日,中信资本天津总资产达97.42亿元,流动资产为63.86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7.91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要约收购义务人中信资本控股2016年度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38.45百万港币。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信资本控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271.73亿港币,其中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为38.83亿港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余额136.54亿港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收购人、收购义务人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具备实施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同时招商银行已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保函保证对本次收购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收购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支付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的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4)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并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在本次要约收购摘要发出前,收购人已向登记公司提交了由银行出具的覆盖本次要约收购最高额的保函,待增资方案通过有权部门审批通过后,收购人将向哈药股份除哈药集团之外的全体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出正式要约,不存在规避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三、根据公告,中信资本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对哈药集团实施增资并认购哈药集团新增注册资本15亿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77.33亿元。本次要约收购以现金支付,所需资金将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对外筹措的资金。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六)本次中信资本控股对哈药集团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并与此前2017年6月中信资本平台通过收购华平冰岛全部股份取得哈药集团股份的价格进行对比,说明两次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原因,本次增资收购价格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溢价。

回复:

1、本次增资交易中哈药集团的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1)本次评估情况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哈药集团100%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哈药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7]第175号】。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对象为哈药集团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9月30日。

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其中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857,904.53万元;收益法评估价值为860,835.21万元。由于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的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被评估单位的最终评估结论,即哈药集团评估价值为860,835.21万元。

(2)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增资由中信资本医药向哈药集团进行现金增资,哈药集团注册资本由37亿增加至52亿,新增注册资本15亿。各方确认,本次增资的作价将以经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的哈药集团于评估基准日净资产为依据,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

本次交易作价在评估的基础上考虑了以下影响因素:

①由于增资方及其它哈药集团股东系通过哈药集团间接持有、而非直接持有哈药股份的股票,因此在协商确定哈药股份股票的价值时,针对本交易间接持股的特点,以及市场类似交易案例,对哈药集团所持哈药股份的股票给予了一定流动性折让,该折让影响交易作价5.92亿元。

②截至评估基准日哈药集团账面因重组形成的8.12亿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在本次交易作价的资产范围内,本次增资方不享有该部分资产。如果后续因哈药集团出售哈药股份形成收益而使用前述因重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应纳税款,增资方需追补增资款,增资款追补金额为哈药集团实际使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扣股份出售收益应纳税款的金额*本次增资交割完成后中信资本医药所占股权比例*(1+本次增资交割日至完税日的同期银行基准存利率),该项影响评估值8.12亿元。

各方以此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增资交易时哈药集团100%股权(不含上述因重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考估值为72.04亿元,本次增资款为29.20亿元,其中15亿元计入哈药集团的注册资本。

2、两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

(1)两次交易转让的背景不同

①前次交易背景

作为哈药集团的财务投资者,华平实体于2004年12月成为哈药集团股东,至2017年6月,华平持有哈药集团的股东已超过10年。出于获取投资回报、收回投资成本的考虑,华平实体与中信资本控股协商一致后将其间接持有的哈药集团股权转让给了中信资本平台。

②本次交易背景

本次交易是在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国企混改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2)两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不同

中信资本平台受让华平冰岛股权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华平冰岛持有哈药集团22.5%的股权,此次股权转让对应的哈药集团100%股权整体估值为43.96亿元。双方该次交易定价并未由评估机构评估。由于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国有股东,且为境外机构,此次股权转让并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未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交易是由各方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哈药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考虑本次增资方不享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哈药股份流动性折让的影响因素后协商确定的。

(3)交易目的不同

前次交易的目的是华平实体考虑到投资期限较长,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而中信资本控股作为原有投资者,认为此次交易价格合理,因此也愿意受让华平实体所持有的股权。而本次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向哈药集团增资,增强哈药集团的资金实力,推动哈药集团实现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

由于以上原因,两次交易中哈药集团的整体估值存在差异。

3、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控制权溢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20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根据《哈药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17]第175号】的评估说明,本次评估在确定哈药集团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以及股权流动性等特殊交易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鉴于本次增资前,哈尔滨市国资委与中信资本控股持股比例相同,均持有哈药集团45%股权。双方在哈药集团层面长期作为合资伙伴,已建立起相对长效的互信机制和合作基础,哈尔滨市国资委对中信本控股在管理经验、资金能力等方面也持较为肯定和认可的态度。因此,经各方协商,本次增资交易参考价格低于哈药集团100%股权的评估值,未特别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不存在控制权溢价。

(七)此前收购人取得你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以及本次要约价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回复:

1、此前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直接买卖哈药股份股票的情形。

2017年6月2日,中信资本平台收购了华平冰岛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信资本平台将通过华平冰岛间接持有哈药集团22.5%的股权,进而间接收购了哈药股份对应股份。本次交易距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已超过6个月。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间接买卖哈药股份的情形。

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买卖哈药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次要约价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根据上述规定,并考虑到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哈药股份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义务系被动触发、停牌前哈药股份股价的波动等多种因素,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确定的要约价格为5.86元/股。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买卖哈药股份股票的情形。因此,本次要约价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哈药股份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5.8542元/股。因此,本次要约价格高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确定的要约价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收购人本次增资及要约收购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对外筹措资金的具体方式、金额、融资对象、利率、期限等基本事项;本次要约收购之前或之后收购人是否存在质押公司股份的情形或计划。

回复:

1、关于本次增资主体及资金

本次增资主体为中信资本医药。中信资本医药为一家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中信资本医药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为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资本天津全资子公司),有限合伙人(LP)为中信资本天津。其股权结构如下: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中信资本医药拟进一步引入两家知名的机构作为LP,以满足本次增资所需资金金额。目前各方正在就相关事项积极深入协商中,尚未签订正式协议。

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冰岛、华平冰岛、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哈药集团与中信资本医药签署《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本次增资由中信资本医药向哈药集团进行现金增资,涉及总金额为29.20亿元,资金来源为中信资本医药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中信资本医药的GP认缴出资100万元,其他出资为增资时中信资本医药的有限合伙人出资。

综上,中信资本医药具有支付增资款的能力,增资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中信资本医药已就增资事宜与相关LP达成初步意向,但由于截止目前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协议,中信资本医药引入LP相关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后续中信资本医药将积极推动各方就中信资本医药引入LP事宜达成一致并争取在一个月内签订相关协议,落实本次增资资金,在履行完成国资委等有权部门审批程序后尽快完成此次增资。

2、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

(1)要约收购最高资金额

基于要约价格为 5.86元/股的前提如果持有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的哈药股份股东全部预受要约,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32,588,731.26元。

(2)资金来源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同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为本次收购提供覆盖最高交易金额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如下:

① 本次要约收购义务人及收购人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

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次要约收购人中信资本天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97.42亿元,流动资产63.8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为7.91亿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38.3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要约收购义务人中信资本控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271.73亿港币,流动资产213.34亿元,其中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为38.83亿港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余额136.54亿港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中信资本控股成立于2002年,主要股东分别为中信股份、腾讯控股、富邦人寿、卡塔尔控股以及中信资本控股管理层,是一家主攻另类投资的投资管理及顾问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结构融资及资产管理,为多样化的国际机构?投资者管理总额超过220亿美元的资产??。中信资本控股作为一家国内领先同时享有国际知名度的投资管理及顾问公司,综合实力强,盈利能力、资金实力均较强,且其有着良好的社会信誉及实力雄厚的股东背景,融资能力强。中信资本控股将为中信资本天津的履约能力提供充分的支持。

②履行要约义务的收购人已经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进行了妥当的安排

在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中信资本天津已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覆盖要约收购哈药股份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A、保函主要内容

根据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保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732,588,731.26 (大写金额:人民币柒拾柒亿叁仟贰佰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叁拾壹元贰角陆分)。

2、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直至预受要约股份完成过户清算日止。”

B、出具保函的银行声明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如下:“如全面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及保函约定的索赔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保函约定的保证金额范围内代为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上述银行保函及声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为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提供的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且保函有效期的约定使得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不存在重大风险,即在收购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要约收购资金,保函开具银行将无条件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的付款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上述银行保函及声明,体现了保函开具银行对收购人及要约收购义务人资金实力和本次要约收购能力的认可。

C、保函出具的有效期

本次保函开具的有效期为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直至预受要约股份完成过户清算日止。

D、保函资金成本

本次保函的资金成本包含两部分:保函保证费及发生垫付款时的资金占用违约金。

保函保证费收费标准为保函总金额的0.08%,若保函存续期(自保函签发日至保函失效日)超过六个月,超出部分以保函总金额的0.04%/季收取,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收取。

如发生银行垫付款的情形,中信资本天津应当在收到对方通知后立即清偿垫付款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收费标准为垫款金额*垫款日期适用的与实际垫款天数同档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垫款天数。

③其他融资安排

鉴于收购人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并由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提供全额保函的方式为本次要约收购提供担保,收购人完全具备履约能力。同时全面要约收购的预受股份数量无法预测,实际所需资金亦无法预测,收购人目前尚未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达成明确的融资方案或签订相关协议。

本次要约完成后,如根据最终要约收购结果,出现了由银行代为支付的情形,收购人、收购义务人将先以自有资金进行偿付,自有资金不足的将由收购人与合作关系良好的银行协商融资,融资成本参照市场利率。

综上,中信资本天津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具备实施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同时银行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了保函,本次收购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支付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的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3、本次要约收购之前或之后收购人不存在质押公司股份的情形或计划

本次要约收购之前,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亦不存在质押公司股票的情形或计划。

本次要约收购之后,中信资本天津通过要约收购取得的公司股票,收购人无质押公司股份的情形或计划。若收购人未来拟对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除本次要约收购外,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战略安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九)明确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有,请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相关格式指引补充披露增减持计划。

回复:

截至本回复说明签署日,除《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因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需以全面要约方式增持哈药股份的股份外,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哈药股份的计划。

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之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及“第二节要约收购目的及决定”之“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修订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除本次要约收购外,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五、《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十)明确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其他资本运作的相关计划或安排。如有,请说明具体的计划和安排。

回复:

除上市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哈药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其他资本运作的计划。

除上市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第三节后续计划”之“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及“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修订披露:

“除上市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哈药股份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哈药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或其他资本运作的计划。

除上市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哈药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六、《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不排除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作出改变或调整。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

(十一)明确收购人是否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或方案。如有,请说明具体的计划或方案。

回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或方案,包括调整董事的计划或建议、调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若收购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收购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已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了磋商,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回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收购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磋商,亦无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协议或安排。

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第三节后续计划”之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修订披露: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或方案,包括调整董事的计划或建议、调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若收购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收购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进行磋商,亦无与哈药股份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协议或安排。”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网站及媒体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