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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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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195017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99.99%,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上述两项会议议案分别进行表决。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19501790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99.99%,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召开,并于2017年1月8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1月8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本次转型事项的正式实施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6日本基金将预留二十个交易日供投资者赎回或转出。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18年2月7日正式实施转型并调整管理费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以后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更新。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8年2月7日生效,自该日起修订后的《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公证书

(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00969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用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委托代理人:袁梦,女,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93040700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委托袁梦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7年12月5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24: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1月8日上午10: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崔健雄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袁梦、刘不丁对截止至2018年1月5日24: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宋尧为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950,349,560.09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950,17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对议案一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0,179,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对议案二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0,179,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1月8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关于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017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其中对议案一的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0179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对议案二的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50179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袁梦刘不丁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宋尧为

公证员:甄真崔健雄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8 年 1月8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8年1月10日起,新增上海浦发银行销售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457)。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销售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丰金融”)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8年1月10日起,新增奕丰金融销售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457)。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销售机构信息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一、 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市场更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 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一)修改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改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二)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情况,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自2018年2月7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并将在以后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更新。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0日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6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4月12日机构部函【2017】941号文准予延期募集,并经机构部函[2017]1285号确认,自2017年5月2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7年11月13日,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6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4月12日机构部函【2017】941号文准予延期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2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434,516,374.35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08,508.15份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自2017年7月25日起,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截至2017年10月23日,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7年11月13日,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入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1月13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 报告截止日2017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0.9773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0.9765元,基金份额总额62,717.00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54,213.07份,C类基金份额8,503.93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5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16,252.82元,该款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人民币29,120.77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截止2017年12月8日清算截止日本基金结算备付金余额为零。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人民币330.62元,该款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该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待结算公司返还后再归还基金管理人。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存出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具体垫付的金额,以2017年12月8日清算截止日登记公司实际收取的余额为准,截止该日,本基金的存出保证金余额为337.64元。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1,103.06元,由应收银行存款利息534.89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567.83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0.34元构成。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19,563.32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14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30.75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8.79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8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5.00元,该款项由本基金2017年4季度进行银行间交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25.00元,结算服务费150.00元构成,预计本基金在注销银行间账户时按费用发生地点分别支付给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预提费用为人民币165,740.32元,为预提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预提审计费用43,049.60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2月1日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金额43,000.00元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余额49.60元因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收取,已于支付当日返还基金资产;预提信息披露费118,387.20元,按照信息披露合同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28日分别支付中国证券报39,000.00元,上海证券报39,000.00元,于11月29日支付证券时报39,000.00元,合计支付三家媒体信息披露费117,000.00元,余额1,387.20元因信批机构不再收取,已于支付当日返还基金资产;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4,303.52元,预计本基金将于注销银行间账户时分别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17年11月14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清算期间,经本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17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提出申请并于2017年11月14日确认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交易。上述基金赎回交易中确认的基金赎回份额为994.10份,赎回时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0.9773元,赎回金额为971.53元,该款项已于2017年11月16日返还投资者。

(2)截止2017年12月8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总额为61,722.90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53,218.97份,C类基金份额8,503.93份。

(3)本基金于2017年12月4日调整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调整后,本基金银行存款调增29,113.75元,结算备付金调整后余额为零,存出保证金调整后余额为337.64元,该项调整不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五)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为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2、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为清算期间的银行汇划费,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其他费用构成为为清算期间计提的账户维护费2,445.50 元,该费用需在本基金注销其银行间账户时分别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及清算期间红字冲销不再支付的审计费49.60元及信息披露费1,387.20元。

4、截止2017年12月8日本金的净值产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7年12月8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59,341.75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7年12月8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同时,划付最后清算款项的银行汇划费亦由份额持有人承担。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