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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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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8-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2018年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以上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奕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11号),核准金一文化向黄奕彬等16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金一文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00,796,668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125,208,763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61,473,391股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648,036,000股增加至834,718,154股。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570013号验资报告,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834,718,154元,实收资本人民币834,718,154元。

二、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演出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变更后: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演出除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钟表、邮品、钱币(退出流通领域的)、纪念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考虑并推荐,经审计委员会提名,提议聘任罗东先生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罗东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罗东先生简历如下:

罗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4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2010年10月-2017年6月,历任深圳市优你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助理,深圳市友联时骏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内控咨询顾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风险评级经理。2017年7月加入公司,就职于公司审计部。

罗东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融资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了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的敞口授信额度,该授信已于2018年1月到期。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敞口授信额度,在该额度下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一”)、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共同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敞口额度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公司二级子公司安徽宝恒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珠宝”)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以下简称“合肥科技农商行蜀山支行”)申请人民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该授信额度下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为宝恒珠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二年。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在该授信额度下进行黄金租赁等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及持有江苏珠宝49%股权的股东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为江苏珠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于 2018年1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以 7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下的三项子议案,同意了上述融资及担保事项。

公司、宝恒珠宝及江苏金一法定代表人钟葱先生、越王珠宝法定代表人陈宝芳先生、江苏珠宝法定代表人张鑫先生与上述银行签署上述融资事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以上融资及担保额度不等于上述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及担保金额,实际融资及担保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及担保金额为准。上述公司及子公司融资及担保额度,尚在公司2017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融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安徽宝恒珠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6日

注册地址: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54号百货公司03幢

法定代表人:钟葱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金银及饰品、铂金及饰品、钻石及饰品、珠宝玉器、工艺品加工、批发;电子智能产品批发;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70.02%股权,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持有宝恒珠宝30%的股权,且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在宝恒珠宝五名董事会席位中占有三名,宝恒珠宝为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7年9月30日,宝恒珠宝资产总额为3,289.61万元,负债总计2,631.79万元,净资产为657.82万元;2017年度1-9月,营业收入为7,278.69万元,利润总额68.69万元,净利润为61.78万元(未经审计)。

2. 公司名称: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1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腾南路32路

法定代表人:张鑫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金银珠宝首饰销售、设计、研发、展览、维修;金银铜工艺品表 面处理;百货、交电、工艺美术品销售;贵金属经纪;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江苏珠宝51%股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苏珠宝资产总额为157,826.49万元,负债总计118,344.95万元,净资产为39,481.5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60,187.71万元,利润总额5,515.43万元,净利润为4,029.84(经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江苏珠宝资产总额为225,696.39万元,负债总计 179,781.61万元,净资产为45,914.78万元;2017年度1-9月,营业收入为 127,275.32万元,利润总额9,638.18万元,净利润为7,233.23万元(未经审计)。

三、 融资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 保证担保

债权人:合肥科技农商行蜀山支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苏州银行南京分行

担保期限:公司为宝恒珠宝提供担保期限为两年,其余为一年

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8,000万元

四、 董事会意见

此次融资担保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8年1月5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0.35亿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审计)的228.07%,全部为母子公司之间(含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本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审计)的8.15%。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会议决议召开。

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月26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15:00至2018年1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

7. 出席对象:

(1) 截止2018年1月2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二路9号金苹果创新园A栋21楼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 审议《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二) 审议《关于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三) 审议《关于签订〈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四) 审议《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 审议《关于签订〈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之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六) 审议《关于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七)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八)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九)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内容的审议需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议案(四)、(五)、(六)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七)、(八)、(九)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关于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承诺事项变更的公告》、《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三、 提案编码

四、 会议登记等事项

1.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可以将身份证正反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8年1月24日下午17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登记时间:2018年1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5. 登记地点: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515室金一文化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 其他事项

联 系 人:胡奔涛、宋晶 

电话号码:010-68567301 

传 真:010-68567570

电子邮箱:jyzq@1king1.com

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七、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2721。

2、 投票简称:金一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8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甘李工业园金苹果创新园 A 栋 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51%股权

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拟以自有资金合计44,880万元人民币购买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鎏煜投资”)持有的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张万福珠宝”)35.375%的股权,购买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创业投资”)持有的张万福珠宝15.625%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毕后,公司将持有张万福珠宝51%的股权,张万福珠宝其余股东放弃对标的资产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 声明与保证

定义:

资产购买协议: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股东之购买资产协议

标的公司: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声明与保证方1:上海鎏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声明与保证方2:广西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声明与保证方3:张跃财

声明与保证方4:谢红英

(“声明与保证方1”、“声明与保证方2”、“声明与保证方3”、“声明与保证方4”合称“声明与保证各方”;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一) 声明与保证方1和声明与保证方2按其所适用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声明与保证方3和声明与保证方4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声明与保证各方具备所需的权利和授权订立和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并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日,《购买资产协议》对声明与保证各方构成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

(二) 声明与保证各方签订和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将不会违反:

1.声明与保证各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声明与保证各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3.声明与保证各方相互及与其他方之间在先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声明与保证各方已经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或已与向对方或受益人解除并终止履行该等承诺、协议或合同。

(三) 声明与保证各方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披露的影响《购买资产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不存在声明与保证各方未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任何对标的公司及其业务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

(四) 声明与保证各方保证标的公司是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其他影响标的资产过户的情况;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及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 声明与保证方1和声明与保证方2保证声明与保证方1和声明与保证方2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且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不代表其他方的利益,且该等股权未设定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声明与保证方1和声明与保证方2保证标的资产的该状态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六) 声明与保证各方保证自标的公司交割日起4个会计年度内,除标的公司外,将不从事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这种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事和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与他人合营、对外投资股权,或雇佣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干扰标的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等方式。

(七) 声明与保证各方保证,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付日:

1.在事先未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标的公司不进行任何的减资、分红行为;

2.保护和维持标的公司完全有效地存在;

3.标的公司在正常过程中根据以往惯例开展业务,其业务、经营、物业或财务状况将不发生重大不利变更;

4.在了解到已经导致标的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更的任何事件或事项之后,立即通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八)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付日:未经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声明与保证各方保证标的公司不进行下述事项:

1.修改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为执行《购买资产协议》而进行的相应修改除外);

2. 修改、终止、延期、重新议定任何涉及单项金额为300万元或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或订立任何会构成涉及金额为300万元或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

3. 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重要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和许可);

4. 主动或同意承担任何涉及金额为30万元或以上的债务或其他涉及金额为30万元或以上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作出或为履行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作出的除外;

5. 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购买资产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资产(包括物业)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6. 进行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关的投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7.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财务帐目及记录,因本次交易而对标的公司进行账务规范处理的除外;

8. 就标的公司所涉及的任何权利请求、诉讼、仲裁或索赔进行可能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和解、弃权或认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的除外;

(九) 声明与保证各方保证,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付日,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重大不利变化指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付日标的公司产生或发生的任何变化、事件或效果,该等变化、事件或效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以下重大不利影响:(1)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或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导致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发生至少500万元的减少;或(2)导致或可能导致《购买资产协议》或与《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成为无效性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可执行力。

(十)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因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标的公司发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从而给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对标的公司给予足额补偿。

(十一)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除已在提供给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情况外,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变相贷款,也不存在任何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或有债务、负债或义务,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标的公司未向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或变相贷款,也不存在任何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或有债务、负债或义务,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声明与保证各方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之前未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任何或有债务、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各方因任何原因未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或未列入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或虽列入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但标的公司承担的债务大于该资产负债表列明的数额部分,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或声明与保证各方利益受损的其他债务、罚款、罚金、经济义务或负担等,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均由声明与保证各方承担全部不利法律后果。

(十二)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除声明与保证各方已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情形外,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资产不受制于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它第三方权利,也没有受其它任何合约、条例或其它限制的影响,以致标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因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使标的公司使用或发展任何资产的能力因而受到不利的限制或影响。

(十三)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相应证照和审批手续齐全,享有完整的、排他的、合法的拥有其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确定的资产和经营其现有业务的权利和能力;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情况。

(十四)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未涉及任何未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索赔、诉讼、仲裁、司法调查程序或行政调查或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可合理预见的索赔、诉讼、仲裁、司法调查程序或行政调查或处罚。

(十五)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标的公司职务行为涉及任何索赔、诉讼、仲裁、司法调查程序或行政调查或处罚,亦不存在任何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可合理预见的重大索赔、诉讼、仲裁、司法调查程序或行政调查或处罚。

(十六) 声明与保证方1承诺,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声明与保证方1已与声明与保证方3及标的公司无条件解除并终止履行因声明与保证方1对标的公司股权投资而签署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及股权回购协议》及相关协议,声明与保证方1与声明与保证方3、目标公司及相关方就声明与保证方1对标的公司股权投资不存在任何未结事项、未尽义务或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其他方的违约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声明与保证方1持有的剩余张万福股权不享有其他特殊权利,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张万福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十七) 声明与保证各方承诺,声明与保证方2因对标的公司股权投资而与声明与保证方1、声明与保证方3、声明与保证方4及标的公司签署的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除该等协议外,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协议、声明或承诺。乙方同意并确认,自声明与保证方2收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本次交易对价款13,750万元之日起,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自动无条件解除并终止履行,声明与保证方2与声明与保证方1、声明与保证方3、声明与保证方4、标的公司及相关方就声明与保证方2对标的公司股权投资不存在任何未结事项、未尽义务或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存在对其他方的违约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声明与保证方2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本次交易对价款13,750万元之日起 10 日内,就声明与保证方3根据《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补充合同》向声明与保证方2出质的标的公司合计18.36%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2295万元),办结股权质押注销登记。声明与保证方2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声明与保证方2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

如果声明与保证各方违反上述任何声明和保证而令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蒙受任何损失,声明与保证各方同意向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因标的公司经营所需并征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 业绩承诺和补偿

(一) 业绩承诺期

本次交易中,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对标的公司作出业绩承诺并承担业绩补偿之义务。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中乙方1、乙方3和乙方4的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共计4年。

(二) 承诺净利润

乙方1、乙方3和乙方4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四个会计年度内按照甲方适用的会计准则计算的各年度的累计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万元

(三) 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内分别或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的数额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四) 业绩补偿的实施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经审计实际实现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当年承诺累计净利润,甲方将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乙方3和乙方4。甲方向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发出的关于利润差额补偿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利润差额的具体金额、计算依据、业绩承诺期内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甲方收款账户等具体内容。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90日内以下述方式对甲方予以现金补偿:

1、如果业绩承诺期内的某一年度标的公司经审计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乙方1将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每年向甲方进行补偿:

每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估值调整前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12×51%-已补偿金额) ×54.58%。

(2)业绩承诺人乙方3将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每年向甲方进行补偿:

每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估值调整前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12×51%-已补偿金额) ×45.33%。

(3)业绩承诺人乙方4将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每年向甲方进行补偿:

每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估值调整前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12×51%-已补偿金额) ×0.09%。

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在四年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取得的现金总额,

在各年累计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原已补偿的金额,甲方应于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90日内予以退回。

2、乙方1、乙方3和乙方4承诺,以标的资产交付后其各自在标的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保障措施。乙方应自公司交割日起30日内,完成前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3、各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交易余款中直接扣除乙方1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违约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

4、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目标公司减值测试报告。

如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金额,乙方1、乙方3和乙方4应当对甲方就目标公司减值部分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的现金金额=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

股东股权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于2018年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江苏”)49%股权事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创禾华富”)及其持股100%的股东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商业”)以及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苏麒安先生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创禾华富承诺:

“1. 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金一文化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 关于交易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创禾华富承诺:

“1. 本公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限公司,拥有参与本次交易并与金一文化签署协议、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 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金一江苏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金一江苏合法存续的情况。

3. 金一江苏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金一江苏合法存续的情况。

4. 本公司持有的金一江苏的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同时,本公司保证持有的创金一江苏股权将维持该等状态直至变更登记到金一文化名下。

5. 本公司持有的金一江苏股权为权属清晰的资产,本公司承诺其在本次交易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办理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同时承诺将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该等股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6.在将所持金一江苏4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金一文化名下前,本公司将保证金一江苏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状态,保证金一江苏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金一江苏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的行为。如确有需要进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须经过金一文化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 本公司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本公司转让所持金一江苏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保证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金一江苏股权的限制性条款。金一江苏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金一江苏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金一文化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创禾华富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未从事与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2. 在作为金一江苏的股东期间或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五年内(以孰长者为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从事任何与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

3.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有相关收益将无条件地归金一江苏所有。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金一江苏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 关于标的资产经营合规性的承诺函

创禾华富承诺:

“1. 金一江苏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定的营业资格,金一江苏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 金一江苏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金一江苏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金一江苏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 金一江苏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4、如果金一江苏因为本次交易前即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在工商、税务、员工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主管方面受到相关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本公司将向金一江苏全额补偿金一江苏所有欠缴费用并承担金一江苏以及金一文化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6、如果金一江苏及其分、子公司如发生因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在租赁期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本公司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房源并承担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租赁房产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租赁费用以及因此导致金一江苏及其分、子公司生产经营中止或停止而造成的损失)。

7、金一江苏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8、除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外,金一江苏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因尚未了结的诉讼、争议,金一江苏及其子公司需支付的所有赔偿、费用等损失均由本公司和苏麒安承担。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金一文化、金一江苏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 关于内幕信息相关承诺

创禾华富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金一文化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 关于增持金一文化股票的承诺

苏麒安先生承诺:

“一、自《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期间”),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在证券交易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购买甲方股票,本人及创禾华富购买金一文化股票的资金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本人增持承诺”)。

二、本人自愿锁定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根据本承诺函及《购买资产协议》而增持的金一文化股票,锁定期为自购买完成之日起至金一文化确认创禾华富无须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或创禾华富已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

三、在本人增持期间内,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增持金一文化股票达到需要向金一文化报备的标准时,则本人自行以及通过创禾华富履行向金一文化报备义务,并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股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同意将本人根据本承诺函增持的股票质押给金一文化,为创禾华富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提供担保。

五、本承诺独立于本人已作出的其他增持金一文化股票的承诺,本人将继续履行本人已所作出的增持金一文化股票的承诺。

本人同意为履行上述承诺,配合金一文化签署相关文件。特此承诺。”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 其他承诺

(一) 创禾华富声明与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日起,不会违规占用金一江苏的资金。

2、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苏麒安,苏麒安系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亦持有金一文化股份,除此之外,本公司与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本公司没有向金一文化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金一文化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5、如金一江苏及其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商标或注册中的商标出现或已出现的诉讼或争议遭受损失的,以及因本次交易前金一江苏已存在的争议而导致金一江苏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全额补偿金一江苏。

6、金一江苏及其子公司自2015年以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导致金一江苏及其子公司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而给金一文化、金一江苏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 创禾华富及德和商业双方共同承诺:

“1、本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本公司不是利用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投资或受让股权。本公司股东投入的资金亦为其自有资金,而非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取得的资金。

3、本公司自行管理经营,不存在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情形。

4、本公司没有管理或接受他人委托管理私募基金。

5、本公司股东德和商业持有本公司股权系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而给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带来的相应损失。”

(三) 德和商业声明与承诺:

“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持有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在此特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系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2.本公司股东苏麒安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苏麒安持有金一文化股份,除此外,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苏麒安与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

3.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苏麒安没有向金一文化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苏麒安与金一文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

4.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苏麒安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金一文化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本公司及股东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而给金一文化带来的相应损失”

(四) 苏麒安先生承诺:

“本人持有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商业”)100%的股权,为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禾华富”)的实际控制人,在此特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持有德和商业的股权系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2、本人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亦持有金一文化股份,除此之外,本人与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本人没有向金一文化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与金一文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等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金一文化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3、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4、因尚未了结的诉讼、争议,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需支付的所有赔偿、费用等损失均由创禾华富和本人承担。

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而给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带来的相应损失。”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01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与安阳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公司计划在河南省安阳市投资建设黄金珠宝产业项目,包括设立先期办公展示区、建设黄金珠宝及关联配套产业展示销售中心、打造黄金珠宝文化旅游小镇等,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50亿元。

为积极推动该事项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金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金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亿元与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勤勇珠宝有限公司、安阳浦银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安阳金开珠宝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赣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衡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亿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金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设立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31)。

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如下:

1. 名称:安阳衡庐安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Q7AX2U

3. 类型:合伙企业

4. 主要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义乌小区9号楼商业区二层201室

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衡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刘书文)

6.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2日

7. 合伙期限:2017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

8.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商业和制造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