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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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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补充公告

2018-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7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2018-002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裁定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199,383,267.21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444,940.49元(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翼钢公司与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西高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2月3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7)晋执42号],裁定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二、翼钢公司基本情况

翼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90%。其经营范围为: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制品加工、产品销售(国家规定除外)、冶金炉料生产、物资仓储、经销、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橡胶制品,开采石灰岩。自2015年起,受经济下行态势影响,钢材售价与成本严重倒挂,为了减少亏损,翼钢公司各生产工序陆续停产。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翼钢公司尚处于全面停产状态。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务部门与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沟通,该项诉讼判决预计减少翼钢公司当期损益199,383,267.21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9,444,940.49元。

以上数据为公司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最终须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